下面是引用 安迪沃爾 於 2009-07-08 21:00 發表的:
01. 關於醫生為病人開刀,刑法教科書都說這個可以阻卻違法
我的疑問是,那醫生為病人開刀第一階構成要件都成立喔?醫生主觀上有殺人的認識並希望它實現?而且客觀上也通得過客觀歸責理論的三階檢驗??醫生得到了病人同意不是嗎??
唉呀 我越想頭腦越打結了
02. 實務上對於故意作為犯因果關係的判斷阿,是採相當因果關係加客觀歸責理論嗎?
還是只有用相當因果關係檢驗而已?
03.請問二階說怎麼反駁別人對它的批評 : 關於 殺人與殺死一隻蚊子等價這事?
Q1:
檢驗順序:醫生開刀
1.客觀上構成傷害的事實
2.主觀上是開刀救人,所以不具備殺人的構成要件。
當然若是如樓主所言,客觀上可以通過客觀歸責的檢驗,而且主觀上有殺人的認識,那就是殺人,根本不可能有阻卻違法
的情形發生。因為還有所謂的加工自殺罪或幫助自殺罪阿。
3.再來檢驗違法性及有責性。
順道討論一下被害人同意與承諾:
1.構成要件以
違反被害人之意思為要件者,如該行為合於被害人意思,則構成要件不該當,這是
「阻卻構成要件之被害人同意」EX:刑法320(竊取係指未得他人同意或違背他人意思,而取走其物)
2.構成要件以
合於被害人意思為要件者,如該行為合於被害人之意思,則構成要件該當,如不合於被害人之意思
則構成要件不該當。EX:刑法344重利罪(係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以行為人與被害人
間成立「借貸契約」為要件,當然必須獲得相對人之同意。)
3.構成要件與被害人之意思無關者,無論該行為合於或違反被害人意思,行為皆符合構成要件,只可能因被害人意思
而阻卻違法性,即「阻卻違法性之被害人承諾」
因此就Q1而言,應於違法性中探討「阻卻違法之被害人承諾」,所以醫生不構成犯罪,但前提是醫生以開刀(救人)
之意思,若是殺人之意思,則不可能有阻卻違法之問題。
Q2:
實務上目前對於故意作為犯之因果關係判斷,大多還是採行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客觀歸責不能說沒有,只是較少,
而且通常會侷限在學說曾討論過的案件類型上。
Q3:
二階論的學者認為,我們存在的這個社會是充滿利益衝突的,立法者在立法處罰一個人的行為時,會在利益衝突下
做一衡量,決定何者該予以處罰,何者不該處罰,例如認為殺人、傷害之行為應予處罰,則訂立殺人、傷害等罪,
但在例外情形,例如正當防衛,則不予處罰,因此行為人基於正當防衛而殺人等於沒有殺人;基於正當防衛而傷害等於
沒有傷害,因為在法律上評價都是一樣的,所以殺蚊子與因
正當防衛而殺人,評價也是一樣,都是不需去處罰他。
~~~參見黃榮堅「基礎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