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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09-07-04 16:44 發表的 : 甲、乙丙三人共同竊取丁的機車,係犯下列何種罪名 A共同竊盜罪 B結夥竊盜罪 Q 請問兩者的區別 嚴格來說兩者都不是刑法上的正確用語;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甲乙丙三人都是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因為結夥3人以上符合刑法321條的加重條件所以構成加重竊盜罪。 我猜本題要測驗考生的是知不知道刑法321條1項4款的結夥3人以上的加重事由。所以如果硬要在AB選一個答案,我會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