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的发表.我现在上来看.连自己都看不懂.边跟女朋友吵架边构思出来.结果她要我老实回答她.是不是在做其他事?当然老实回答她.结果就这样分手了.民法我念了一个多礼拜.连法条都看不懂.但我却很会吹牛.为了弥补上次内容不足.以下将来洗洗大家的眼睛.由于甲乙丙丁会让我脑袋打结.所以将甲视为无权代理人(冒用人).乙为被害人.丙为店老板.丁为通讯业者.兹就无权代理.债务不履行.覆代理.侵权行为.....等.做下列说明:
1.甲与乙的关系:
乙被甲冒用身分遭致人格权侵害.让我每天接业者帐单接到手软.精神慰抚金先借我拿出来用用.慰辅完了遗失物当然要请求返还.除了非财务性赔偿外.请假找身分证及登报作废的费用一并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无权代理采无过失责任.因此未经本人同意.恶性重大.不得推诿.
2.丁与乙的关系:
受害者乙无故遭致通讯业者疲劳轰炸.影响个人名誉.精神慰辅金在次借我消费一下.再来请求人格权之金钱上之损害赔偿.不知情的业者则可从事撤销及催告的请求.
3.丁与丙的关系:
假设双方契约上有载明需审核资格需详尽.店老板业务过失跑不掉.先来个私法人的名誉被破坏.亦即人格权受损.所以损害赔偿在所难免.倘若契约无记载自无责任的负担.店老板仅不过是间接代理.也就是重覆代理冒用人与通讯业者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授权店老板与业者建立契约关系.店老板可能眼睛花了.明明身分证照片上看起来是位男生.经济不景气.时机歹歹.钱难赚.冲业绩.顾肚子比较重要.充做冒用人为被害人授权之有权代理.业务过失先来治治店老板.被害人对我业者提出的损害及慰辅金赔偿一并请求.
4.甲与丁之关系:
冒用人在店老板签下之买卖契约有效.既然契约成立.应当负起损害赔偿责任.物权行为亦产生效力.理应回复原状.但实务上业者应该会上法院请求自助行为.要求无权代理人就应付价金部分寻求救济.
5.乙与丙的关系:
无权代理人假冒甲身分害店老板被业者追杀.损害赔偿在拿出来消费一下.
后面为什么越写越少?无聊的女人又在精神折磨
综上所述.行为之处罚当然是以无权代理人侵犯他人法益为论处.才不至有违社会相当性.后面吹牛吹太少.无奈.蜡烛两头烧.暂时先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