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311019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继承
甲有数栋房屋,有A.B两子女,均已成年,甲要求A.B每人每月给甲两万元生活费,A.B均同意。过了一阵子后,A认为甲有数栋房屋,可足自养,故不再给甲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2 18:3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311019 于 2009-06-12 18:30 发表的 继承: 到引言文
甲有数栋房屋,有A.B两子女,均已成年,甲要求A.B每人每月给甲两万元生活费,A.B均同意。过了一阵子后,A认为甲有数栋房屋,可足自养,故不再给甲生活费,甲一怒之下,表示A不得继承甲之遗产,甲死后,A是否可继承甲之遗产?


甲死后,A仍得继承甲之遗产
因为A不依约给甲生活费,尚非属对于被继承人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并非丧失继承权之事由,纵甲表示A不得继承甲之遗产,亦不生丧失继承权之
效力。


 
民法第1145条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6-13 16:1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311019 于 2009-06-12 18:30 发表的 继承: 到引言文
甲中年丧妻,有成年子女A.B.C,甲又再娶了乙,后来A死亡,并留下大量遗产,甲抛弃继承,但乙已经怀有身孕,之后B.C分割遗产是否有效?何人权利受侵害? 应如何主张其权利?


(一)本题BC分割遗产,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1)乙之胎儿为甲乙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若为活产,为甲之婚生子女。
   因此,乙之胎儿为被继承人A之弟(同父异母),为1138条第三顺序之继承人
(2)A死亡,其并无第一顺序之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其父甲,及其母。依题示,
   其母早逝,甲抛弃继承,故其遗产由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BC及乙之胎儿为
   继承。
(3)BC未保留乙之胎儿之应继分,即分割遗产,违反民法1165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民法第71条规定,BC所为之遗产分割无效。
(二)乙之胎儿对A之继承权遭BC侵害,应由胎儿之母即乙为其代理人(1165条第二项)
   ,依同法第1146条主张其权利。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13 20:3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3 16:36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大丽丝 于 2009-06-13 16: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3)AB未保留乙之胎儿之应继分,即分割遗产,违反民法1165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民法第71条规定,AB所为之遗产分割无效。
(二)乙之胎儿对A之继承权遭AB侵害,应由胎儿之母即乙为其代理人(1165条第二项)
   ,依同法第1146条主张其权利。



我觉得上述引用的AB
应该是BC才对吧!!!
(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13 19:0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6-13 19: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上述引用的AB
应该是BC才对吧!!!
(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不要怀疑
你的指正是对的
谢谢啰!表情



答题时看到阿飘啰
A都死了
还会回来分割自己的遗产表情
呵呵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3 20:38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个人觉得 第一题 依据1187条 (遗产之自由处分)
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被继承人若有立遗嘱的话 他可以自由的认定某被继承人不得继承
但无1145知情形 不能侵害其应继分
故A仅得分得其应继分
供参考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5 00: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235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