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排除的用词不一 有区分为 绝对排除 原则排除例外禁止 权衡 三分者
有仅分为绝对排除 相对排除者 亦有分为绝对排除 相对排除 及权衡者
管见以为采第一说 又绝对排除顾名思义即法律上明文规定应加以排除
而无例外者 但有学者将有例外之条文亦归入绝对排除友体系混乱之情形
但本题的所称绝对排除应仅指法律规定排除 纵有但书规定例外应允许之情形亦不符合
接下来就就本题来解答
A)证人以实际经验为基础之个人意见或推测之词
法律规定证人之法定证据方法为就其亲眼所见所闻之经历加以陈述
应不包括 个人意见或推测之词 故个人意见及推测之词本应不得采为证据
但法律未明文排除 依权衡判断 158之4
(B)司法警察非恶意违反第95条保持缄默权之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规定
违背第九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一百条之三第一项之规定,所取得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但经证明其违背非
出于恶意,且该自白或陈述系出于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时,违反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者,准用前项规定。
本选项之情形为第二项准用第一项之但书情形 故例外容许
(C)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影之内容不符者,除有第100-1条第1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
第一百条之一第二项
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影之内容不符者,除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
(D)依法应具结未具的证言或鉴定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三
证人、鉴定人依法应具结而未具结者,其证言或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
。
(E)司法警察因违法搜索所得之证据
法无明文 用158之4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