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5-13 02:25 發表的 時事:
轉載新聞一則,想請各位老大討論事件中,開槍員警及兩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謝謝!
[table=100%][tr][td](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2日電)台北縣中和市一名國中女學生半年前外出會網友後失蹤,警方今天逮捕涉嫌殺害女學生並棄屍的徐姓和許姓嫌疑人,並發現兩嫌作案後曾心慌衝撞攔檢的警察,還開記者會要求國賠。 警方表示,中和市某國中一年級方姓女學生,去年12月底離家訪友後失蹤。警方經過近半年的偵辦,昨天深夜逮捕涉嫌姦殺的徐姓嫌疑人及未成年的許姓嫌疑人,下午由偵查隊偵訊,並報請檢方前往新店山區相驗屍骨。
令警方訝異的是,兩名嫌疑人去年底犯案後,12月21日恰好駕車遇到警方攔檢,兩人心虛以為警方已經獲悉並查緝,所以企圖逃逸。
中和警分局員警當時執行攔查勤務時,開槍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14歲許姓少年。一顆子彈卡在少年第7節頸椎與第1節胸椎間。
當時警方並不知道他們涉及姦殺命案,去年12月25日,涉嫌殺害女學生的徐姓凶嫌在家長陪同下,與許姓少年家長,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台北縣黨部舉行記者會,要求國家賠償。
.......
一.犯刑法222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二.犯刑法殺人三.可能有226-1強制性交殺人之結合犯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合犯之觀察乃於犯強制性交與殺人兩罪間之時間與地點是否具備關聯
性與銜接性(88上3711)
2.若係成立222與271誠然論以226-1強制性交殺人之結合犯
四.犯135妨礙公務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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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者會申請國賠是否成立同法第二項.目的任警察執行過當乃申請國賠
之目的.而非具上述同法第二項之意圖要件
2.警察開槍之行為是否具備
比例原則如果不具備表示警察執行職務係為違法
.=人民有權利申請
國賠.但申請損害賠償引用之法條->
警戒使用條例.--
五.對於妨害性自主之部分是犯222而後271還是論以226-1尚須具體觀察之
因為法條之適用乃程序上須
嚴格證明之
六.
徐姓(成年)->在責任上依少事法85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
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許姓(未成年14歲)->86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