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Hiroche 於 2009-05-08 21:08 發表的 法人債務:
如果在承購一間公司之前,並不知道這間公司欠
稅債務情況,而於承購之後才發現欠稅舉債嚴重
,而承購之代表人是否有善意第三人之權利保障?
比方欠稅金額過大,導致稅籍資料無法變更,
發票無法請領,能否用善意第三人去解釋?
(一)公司是法人,具獨立之法人格,所以似不應以承購公司稱之。
精確的說,應該是購買公司股權(或股份),並取得公司經營權。
(二)以下就區分這兩個部份加以說明:
(1)就購買公司股權(或股份)部份
不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買到的是其股權或股份,
取得股東的身份及權利,就此而言,不論日後其股價上漲或下跌,
都是投資的風險。至於公司欠債或欠稅,那也是公司的問題,與股東
並無直接之關聯,所以應該沒有甚麼善意第三人權利保障的問題。
(2)就取得公司經營權而言
係基於股東的權利而使自己得控制公司經營的權利,可能自為負責人
亦可能令他人為負責人。唯無論如何,於取得經營權之前,公司對外
所欠債務或欠稅,均以公司為債務人,與負責人或實際經營權人之個
人財產無關,即使公司因欠稅而無法繼續使用統一發票,那也是取得
經營權之前之既存狀態,好像也沒有所謂善意第三人保障的問題。
(三)結論
所問問題與善意第三人之權利保障並無關聯。
以上是個人淺見,如有錯誤,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