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orin0615 于 2009-05-06 02:13 发表的 刑法31条适用的解法:
公务员甲系安分守已的公务员,从不收受贿赂,丙欲行贿甲,即打电话给甲之妻乙,乙系一爱钱的妇人,即跟甲夫说,有人会将钱拿给他,甲因而收受丙所交付之钱,问甲、乙如何处断?
(以三段论法)
题意中尚无提到丙行贿甲之目的,故应以刑法第121普通贿赂与122条违背职位行为之贿赂分开讨论。
1.如丙系以职务上之行为贿赂甲:
甲之刑责:a.查刑法第121条第一项:公务员或仲裁员对于植物上之行为,
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其构成要必须行为人
对于构成犯罪之行为主观上明知并故意。如行为人主观上未知,
故不构成本本条构成要件,先叙明之。
b.题意,甲为安分守己之公务员,从不收受贿赂,虽丙透过甲妻乙要求甲收受
事实上之贿赂,主观上并未知此钱为贿赂之用,是以,不成立刑
法第121第一项之罪。
乙之刑责:a.查刑法第31条第一项:因身份或特定关系而成立之罪,
其共同时实行教唆或帮助者,其无身份之人,仍乙正犯或共犯论。
唯实务上,无身份之人利用无知有身份之人犯纯正身份犯之
罪,不成立身份犯之间接正犯。再者共犯之成立其要件正犯
之罪必须成立,合先叙明。
b. 依题意,乙为无身份之人利用无知甲有身份之人犯身份犯之罪,
不成立间接正犯,再者甲不成立刑法121之罪,故乙不成立
刑法第121条之帮助犯。
c.乙是否成立丙行贿罪之帮助犯?刑法第121条并未处罚行贿者,
故不成立帮助犯。
2.如丙系以违反职务上之行为贿赂甲:
甲之刑责: 甲是否成立法第122条第一项违反职务之收受贿赂罪:
a.依上开之论述,甲不成立刑法122第一项之违反职务之收受贿赂罪。
乙之刑责:a.是否成立法第122条第一项违反职务之收受贿赂罪之间接正犯或帮助犯,
依上开论叙,乙不 成立刑法第122条第一项违反职务之正犯或帮助犯。
b.乙是否成立刑法122条第三项违背职务行贿罪之帮助犯:
乙为谋自己得不法利益而帮助丙行贿,应以行贿罪之正犯论,
乙成立刑法第122第三项之罪。
以上为末学之见解,亦第一次解此类题型,有错误请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