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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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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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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刑法上的实例题,讨论一下吧
(96年)
甲不慎撞死乙之名犬于是急忙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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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4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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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0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所以要成立窃盗罪的要件,需要窃取他人之动产。
此动产的概念,通说来说,和民法动产一样。而犬尸应该不属于民法上的动产吧。 表情


PS.只是我的想法,想说大家可以互相讨论,不足处或是有错误还请各位大大们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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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4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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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解错了 表情

因为那时候读刑法
有读到320的动产须具有经济价值
然后又有读到甚么人之身体器官,或死后的尸体,都不属于动产。
不过犬尸好像不是 表情 ....我也不知道

还是请其他大大解好了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24 20:34重新编辑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4 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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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

系指行为人易持有为持有.乃行为人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于乘人不知之情状下.以非暴力的手段.窃取他人之动产而言.

以破坏他人支持有.建立自己的新持有

题中.甲对乙的名犬碰没有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之.不满足窃盗罪之主观要件(意图)而不成立本罪

毁损罪:

乃行为人故意使他人之物毁弃.损坏.令不堪用而损及他人或公众.使足该当

题中甲之行为也不成立毁损-->因为甲系为不慎之行为.而对该物之毁损欠缺故意

.又于犯罪论中毁损不罚过失.而不成立毁损罪..!!

湮灭证据罪:系指先灭"他人"之...-->题中是行为人湮灭"自己".有关本案犯罪之证据资料

而不成立本罪

结论:甲之行为不成立犯罪.仅于侵权行为.而负损害赔偿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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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24 20:38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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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0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就本题,主观上甲并无窃取该犬的知与欲,且无意图,构成要件不该当,不成立窃盗罪。

又本题如将乙之名犬改为酒醉之乙,应该会更有趣些。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4 22:29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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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3-24 20: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毁损罪:

乃行为人故意使他人之物毁弃.损坏.令不堪用而损及他人或公众.使足该当

题中甲之行为也不成立毁损-->因为甲系为不慎之行为.而对该物之毁损欠缺故意

.又于犯罪论中毁损不罚过失.而不成立毁损罪..!!



毁损罪在哪一条啊??
我找不到
只找到
第 354 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里面没有故意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4 22:52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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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观上并没有窃盗的故意也没有不法所有的意图~
他只是想要把犬尸丢弃~
故构成要件不该当~不成立刑法第320条的窃盗罪~ 表情


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24 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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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3-24 22: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毁损罪在哪一条啊??
我找不到
只找到
第 354 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里面没有故意



你已经找到了-->就是354阿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24 22:59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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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4 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如果是这一条的话
那为什么不成立
因为上述说的是因为故意所以不成立
但法条里面没有这两个字表情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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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4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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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条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又第354条之毁损器物罪不罚过失,只罚故意。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4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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