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合伙问题...
请问大大....1.合伙人的债务,债权人得否扣押或强制执行其合伙权利部分?


2.第 688 条 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3 21:58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合伙人的债务,债权人得否扣押或强制执行其合伙权利部分?

这问题牵涉太广,而且不具体,不现实
**合伙人被开除,如果是被诬告的呢?这是否有救济?现实上 不知是否有这样的案例...
自指南山一游数十年来,合伙问题一直出现在想像与法条中,现实中未曾谋面
可能我孤陋寡闻?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4 08:32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23 21:58 发表的 民法...合伙问题...: 到引言文
            2.第 688   条 合伙人之开除,以有正当理由为限。
                        前项开除,应以他合伙人全体之同意为之,并应通知被开除之合伙人。

                  **合伙人被开除,如果是被诬告的呢?这是否有救济?现实上 不知是否有这样的案例... 表情
参考一下:最高法院68年上字第1512号(民事)。但这不是诬告,不过和上述意旨雷同。
主要是第三段:......虽以原合伙股东开除甲,.........合伙人之开除,以有正当理由为限,且必须更向被开除
            之合伙人为通知,始生开除之效力,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条定有明文,乙主张甲以劳务出资,但并无约定
            技术,又擅离职守为开除甲之理由,但其指责 甲并无约定技术,未据举证以实,且甲于工作半年后,系因返
  回侨居地香港办理签证,其后因遭人中伤,致为内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禁止入境,有其提
  出之该局(66)信局忠字第○五四五号简便行文表(见原审卷第九十五页)可稽,则
  原股东(乙、丙等人)开除已难认有理由,抑原股东(乙、丙等人)亦未向甲为开除之通知,
  自不生开除之效力

所以只要理由不够让法官信服,即使是诬告,只要被开除人可以举反证,还是可以胜诉的
上例举的不好,是因为原股东(乙、丙等人)没有通知甲,所以不生效力可谓之
不过真的是诬告了话,最好可以找到举证的事由。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哇~你比我厉害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4 09:52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23 21:58 发表的 民法...合伙问题...: 到引言文
请问大大....1.合伙人的债务,债权人得否扣押或强制执行其合伙权利部分? 表情
债权人得否扣押或强制执行其合伙权利部分?是指合伙存续中,还是非合伙人?
因民法第681条:合伙人,是共负连带责任。就是赔钱是一起赔,因为合伙就是连带关系。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4 10:04 |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   谢谢各位大大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9-03-25 09: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2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