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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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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哄我高興,冥王星都陪你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0 21:28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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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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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講清楚一點
沒頭沒腦
要猜很久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1 06:29 |
jesscomemall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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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情的狀況下,你是無罪的(不知者無罪,無故意)
但是他有罪,你想檢舉他就去檢舉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1 10:31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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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的資料, 是違反 "著作權法" , 不是刑法之範疇!

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僅處罰 "販賣", "散佈" 之人.
所謂販賣, 乃指有償之出售行為, 而買了之後再轉賣, 仍屬販賣.
所謂散佈, 乃指無償之出借或轉讓行為. EX: 借給朋友拿去影印, 或自行影印後再交給朋友, 皆屬散佈.

依我國目前之規定, 購買者, 法律並無規定要處罰.
所以大大不必擔心!!
------------------------------------------------------------------------------------------

以下為著作權法之規定, 請參照: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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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1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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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解答
我寬心 多了 表情


只要哄我高興,冥王星都陪你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2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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