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15 14:39 發表的 請問...民法的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民法
民法571、574 再講什麼 可否舉例說明...謝謝..
大大,建議您先把有問題的法條內容引出來
然後就妳不了解或有問題的地方講出來
最好能夠先試著解釋看看
把妳的想法先講出來
這樣大家才能針對妳的問題回答
對於民法的學習也比較有幫助
否則,要解釋法條有點累吔
571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
以房屋仲介為居間人為例,假如妳因為急用錢而賣屋,並委託房屋仲介甲幫妳賣房子,約定
最低價為500萬元,佣金為成交價的4%。甲找到買主乙,並主動告知乙妳急用錢的事實
,乙因此狠狠的殺價而獲利,這就是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
行為。那甲(居間人)就不可以再不得向委託人(妳)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574條: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是指居間人任務,僅以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其媒介為止,至於當事人間如有因契約而有所給付
,或有所受領時,均由各當事人自己為之,居間人沒有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的權利。
例如上述房屋仲介的例子
若房子因甲仲介而成交,買賣契約的當事人是妳和乙,事後乙要給錢,你要收錢,或妳要交付
房屋,乙要受領房屋,都是妳和乙的事,甲沒有代為給付或受領給付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