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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于 2009-03-13 14:53 发表的 民法--亲属编--法条内容三问: 二、民法 第1077条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077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于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他方与其子女之权利义务,不因收养而受影响。.......
下面是引用 accreba 于 2009-03-13 14:53 发表的 民法--亲属编--法条内容三问: 三、民法 第1083条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083养子女及收养效力所及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自收养关系终止时起,回复其本姓,并回复其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权利,不受影响。※我的疑问是这句”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权利,不受影响。”是什么意思呢?可以举例吗??.......
下面是引用 accreba 于 2009-03-13 14:53 发表的 民法--亲属编--法条内容三问: 一、民法 第1052条 第二项 但书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052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我的疑问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