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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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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偽造文書
想請問一下

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算有偽造文書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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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2-23 14:26 |
u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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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偽造文書,但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保證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移送,因公務員登載不實屬偽造文書章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23 16:0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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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也不該當,因為做筆錄,法律並沒有要求你一定要說實話喔,如果你的筆錄跟事實不一致,可能只會造成在訴訟程序上對你自己不利的影響,比如法官對你所言失去信心,因而你的言詞對他而言證據力巨幅下滑。

由於筆錄並沒有要求被告一定要說實話,所以也就沒有該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此不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3 19:31 |
u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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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2-23 19: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都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也不該當,因為做筆錄,法律並沒有要求你一定要說實話喔,如果你的筆錄跟事實不一致,可能只會造成在訴訟程序上對你自己不利的影響,比如法官對你所言失去信心,因而你的言詞對他而言證據力巨幅下滑。

由於筆錄並沒有要求被告一定要說實話,所以也就沒有該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因此不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於實務上經常出現之案例如下:

行為人因買賣關係開立支票予賣方,以支付價金,後來因公司營運不善等原因,不願支付票款,為恐銀行存有不良紀錄,遂向警察機關謊報該票據為不明人士所竊。行為人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查行為人明知其票據並未遭竊,而仍然向警局報案,使不知情之員警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因員警對於民眾之警訊筆錄形式上並不需去審查其內容是否為真實,一經民眾報警,即應依其所述記載於筆錄,何況行為人之行為已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此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參考書目:林山田著,刑法通論(上冊)、林山田著,刑法各罪論(下)          
高點方律師編著,刑法分則

至於是否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情形,依樓主所舉之例甲謊稱開車的人是丙,即可能損害於丙
且亦可能足生損害於車禍調解或和解之公信力,因此甲仍會構成本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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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23 23:28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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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車禍的處理程序耶! 一定要製作筆錄嗎? 題意看不出是自願報警,還是警方只要有車禍事件都要做筆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3 23:41 |
u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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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erry414141 於 2009-02-23 23: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太清楚車禍的處理程序耶! 一定要製作筆錄嗎? 題意看不出是自願報警,還是警方只要有車禍事件都要做筆錄?


嗯...筆錄製作程序與過程不是這題考的重點喔..表情
而且筆錄也不是只有警察能作,檢察官也可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24 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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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沒有登載不實的問題,因為筆錄是記錄文書而不是表義文書,筆錄的真實性是從其內容是否與受錄者陳述一致,而不來自於其內容是否客觀真實。虛偽陳述視情況而有可能構成偽證罪,不過樓主描述的情形不太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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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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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4 03:0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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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的大大,您可能誤會筆錄的意義了,6樓的大大解釋的非常清楚,筆錄從程序法而言,從來沒有要說實話的要求喔,換言之,一個法治國家,本來就要求不令被告自證其罪。

至於您舉的例子是並非犯罪嫌疑人的例子,您可以參考刑法168,在構成要件中為何沒有被告,為何要具結,所以非犯罪嫌疑人,跑去警局亂報案,而使該警局登載不實,在這方面是有可能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不過該公文書並非筆錄喔,因為筆錄在法律上的要求並沒有要人民誠實說出真實的事項,而對真實的發現,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係有來賴於檢察官警察偵查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操作,而不是依靠真實的筆錄來作為證據,筆錄可以參考,但作為唯一判決的證據在證據力上非常薄弱。

所以如果我們認為做不實的筆錄(不實表義而不是不實紀錄),而會造成其他人或公益的損害,可能就是對訴訟法上筆錄的價值理解的不完全喔,反過來說,如果做筆錄一定要誠實真實,那一般人應該會拒絕做筆錄吧,那這樣可能才更大程度上不利於公共利益,因為謊言雖然沒有啥證據力,可是對邏輯縝密的人而言,卻是可以推敲的線索,所以訴訟法上自然就沒有必要要求筆錄必須誠實必須真實,沒有具結的證言也是同樣的道理。

所以該筆錄不可能生損害於丙(無客觀可歸責性)也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同理)。

另外印象中筆錄不會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好像是學說共同的通說,林教授不會有相反的看法吧??您可以惠賜書上的頁數嗎,謝謝 表情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2-24 06:1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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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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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4 06:0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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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該筆錄被賦予某種在法律上的公信力,比如說憑該筆錄可以逕行止付、或法官必須相信該筆錄而下一定的判決、或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僅憑該筆錄而為對人民一定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或為一定之處分時,為了保障該公信力,自然就必須要求該筆錄必須誠實及真實,所以就會想要以刑法作為保障該公信力的手段。

可是並不是這樣啊,不是這樣的理由前已說明,這就是為何學說上認為筆錄是記錄文書而不是表義文書!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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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4 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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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說謊的權力
可以串供
可以偽證
都不另加罪
但沒拖人下水的權力
本案我認為有偽證文書的罪嫌
因為接下來必訊問丙
丙面臨可能乙的民,刑事問題
怎麼不是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在實務上乙錯誤不代表甲沒任何責任(有一定責任比)
以上純屬本人意見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4 08:5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4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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