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7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代替物??
603-1寄托物为『代替物』,如未约定其所有权移转于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经寄托人
同意,就其所受寄托之物与其自己或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05 18:29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凡得以同种类之他物代替者称之
例如甲托乙1000元
如甲没指定某某号码之1000元
乙可以随便一张归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06 08:34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代替物是民法总则中『物之分类』的范围。

此种分类,系以物之得否以同种同量之物相互代用为其区别标准。

例如:金钱、米谷均属之。

消费物通常固皆为代替物,但也不尽然,如陈年葡萄酒,虽为消费物,但有时则属不代替物。


以上摘自 ------ 郑玉波   民法总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1-06 08:42 |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两位的回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06 19:51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机场或铁路局代为运送的行李就不能算替代物了
因他非消费物
虽由铁路局或机场管理员一同保管
但每一人寄托之行李的质 量皆有所不同
所以非替代物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07 11: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51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