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0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00340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命令
命令會因為一部份無效而導致其他部分全部無效嗎?
還有命令的程序(制定修改及廢止)

我知道這些其實是很細很細的內容
國考會不會考不知道
但是我聽說初等考會考的很細
所以還是想知道的詳細一點比較保險

希望各位大大們可以幫小妹我做個解答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08 02:36 |
地中海蔚藍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9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9   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重點:怎麼來,怎麼去。
例如 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那麼廢止的時候也要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重點:暫時法,如:防治sars抒困暫行條例


以上之說明如有不懂或者不夠詳細之處再跟我說唷~~加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0-08 12:46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命令會因為一部份無效而導致其他部分全部無效嗎?


不會


不要和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搞混了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 | Posted:2008-10-08 13:34 |
m00340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兩位大大的講解
我現在已經了解了
相關的觀念都已經清楚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09 12: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7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