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不算犯罪?警界哗然
更新日期:2008/08/25 16:30 记者杨正海/台北报导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5/2/14rt6.html陈致中、黄睿靓说他俩都是单纯的「人头」,只是被支配、指示,列被告「太超过」,引起基层办案的警、调一片哗然,痛批两人做了最坏的示范,反讥:台湾就是因为「人头」泛滥,以致诈骗集团横行,民众深受其害,充当人头背后都有不法目的,怎能说不是犯罪?
员警说,扁家涉及洗钱疑案,被揪出家人有多个海外「人头」帐户,包括扁嫂哥哥吴景茂承认透过银楼通汇,甚至外界传闻的藉珠宝洗钱、在多国间设立帐户,将钱互相转汇「漂白」,都是国际常见的洗钱花招,手法相当复杂,一般人难以一窥全貌。
不过若以台湾最近十年横行的诈骗集团,如何利用「人头」犯罪,就可以清楚了解「人头」是否是犯罪行为。
警、调人员指出,台湾诈欺集团会这么多,主因就是诈欺集团几乎全数以人头帐户,做为汇款的最后手段,就算被警方查获,也未必能往上追查,首谋往往逍遥法外,「人头」在诈欺集团的眼中,风险低、报酬高,当然趋之若骛。
诈骗集团的犯罪结构,搜购人头是最基本的分工项目,在高级的洗钱犯罪中,人头可以开帐户、设立海外分公司,诈骗集团则需要人头帐户汇款洗钱,此外,还要利用王八卡(人头手机),打诈骗电话,人头不折不扣都是重要的犯罪工具。
警方指出,以目前的行情,充当人头替诈骗集团开户,每人可获得2000到3000元的报酬,专门收购人头的犯罪者再以一万多元卖出,至于什么人会出卖人头,大部分是失业者、吸毒者,也有游民、外劳等,很少像陈致中这 样具法学硕士学历者充当人头。
员警说,台湾快成了「人头」王国,而人头也造成犯罪侦查困难,主谋者得逍遥法外,严重危害社会,若是像陈致中说当「人头」被列被告「太超过」,那么人人为了私利都可以出卖身分,社会秩序岂不大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