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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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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行政程序法48條-期間之末日,徵求大法官解釋:)
48條:『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
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這句話根本無法瞭解,可否請求幫忙白話解說或舉例說明,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17 16:40 |
je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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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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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是說:

星期三-->三週-->第三週的星期二

3月5日-->1個月-->4月4日

2000/2/2-->1年-->2001/2/1

後段是說:

最後日若為2/29,當那年沒2/29時,用2/28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17 17:35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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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說的很詳細THANK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18 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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