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90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eritahu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判决 议决 决议 判例 审议有什么不同
请问法院的判决 议决 决议 和判例有什么不同
另外还有审议 (不晓得是不是法院的) 我常常搞混耶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02-10 04:22 |
我真的姓朱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0 鲜花 x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判决:法院依据法律对诉讼事件所做的裁定。

议决:经过开会讨论后所作出的正式决定。

决议:凡议案经主席提付表决者,不论可否,即称为「决议」。

判例:法律上指判决的先例。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为的判决,在以后遇有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仍引用此判决而为判决。
   则此一判决,即称为「判例」。或称为「判决例」。

审议:审查讨论。

http://140.111.34.46/new...index.html = 口=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02-11 11:14 |
ceritahu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判例好像是最高法院才可以做的 地方法院好像指可以作判决

审议和决议的话好像是 公惩会做的(不确定)

我要问的是这个方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2-12 02:54 |
ceritahu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真的姓朱大大回答的 判决:法院依据法律对诉讼事件所做的裁定。真的是没错
但是判例好像是经由会议选出来的
hello ~ anybody~ help me~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2-15 05:43 |
ceritahu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次的呼喊~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2-17 16:53 |
我真的姓朱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0 鲜花 x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判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裁判: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高等法院民事裁判、高等法院刑事裁判、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地方法院民事裁判、地方法院刑事裁判

议决:行政法院联席会议决、公惩会议决

决议:最高法院民事决议、最高法院刑事决议


裁判:刑事诉讼法上之裁判,系指法院、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就案件起诉后之实体或程序事项,
   本乎判断事实适用法律所为之决定,为意思表示之一种。与检察机关所为之决定,称之为处分或命
   令者不同。视情形得以言词、书面并用,或单以书面为之,或单以言词为之。就其形式可分为裁定
   及判决,就其内容可分为实体裁判与形式裁判,就其作用可分为终局裁判、中间裁判与补充裁判等
   类。

判决:判决系指案件经辩论终结后,法院所为之意思表示,属裁判之一种形式。应由法院判决者,以法律
   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判决通常以经当事人言词辩论为原则,不经言词辩论为例外。依判决之性质,
   可分为实体判决与形式判决或程序判决。

裁定:裁定为裁判之一种。裁判除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以判决行之者外,均应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系
   依据当事人之书面声请,故原则上不必经言词辩论,但裁定因当庭之声明而为之者,应经诉讼关系
   人之言词陈述。对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
   裁定者,则向法院声明异议或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定之处分。


[ 此文章被我真的姓朱在2008-02-18 01: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18 01:40 |
ceritahua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唔~ 粉帅的答案 马上来研究一下~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2-22 23:35 |
sheng3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答案给你参考
我国之判例及变更判例:依法院组织法第五七条之规定,可作如下之说明:
(一)我国判例之意义:
在我国,所谓「判例」,乃最高法院对于特定案件所为,经一定程序呈报司法院,并对下级法院有一定拘束力之裁判。
(二)我国判例选编与变更之程序:
法院组织法第五七条规定:「(第一项)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见解,认为有编为判例之必要者,应分别经由院长、庭长、法官组成民事庭会议、刑事庭会议或民、刑事庭总会议决议后,报请司法院备查。(第二项)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关于法律上之见解,认有变更判例之必要时,适用前项规定。」为最高法院编纂与变更判例之职权及法定程序。
(三)我国判例之特色:我国之判例,具有如下之特色:
1.以最高法院所为之裁判见解为限;不包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之裁判。
2.并非最高法院所有裁判均成判例,惟最高法院经民、刑庭会议或民刑庭总会决议,认为必要者,方选出之。
3.判例非一成不变,当「最高法院审理案件,认有必要」时,亦得变更之。但仍须经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七条之法定程序。
4.不问判例选编或判例之变更,均须报请司法院核备。
5.我国之判例,仅为裁判之一部分并为抽象之描述;外国之判例,为裁判之全部(包含事实及法律见解)并均为具体之案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2-27 00:03 |
k282804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的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27 04: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8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