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最近
烹饪技巧研..
医学常识
-最近浏览-
金针花的选..
女友为3秒..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烹饪技巧研..
医学常识
-最近浏览-
金针花的选..
女友为3秒..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警察特考刑法疑问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379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法罗
级别:
路人甲
x1
x0
分享:
▼
x
1
[问题讨论] 警察特考刑法疑问
下列这题是今年警察特考三等的刑法试题~
甲为诈骗集团的首脑,于东南亚某一国家内设置电话诈骗的机房,由甲在国内指挥监控整个诈骗行动,并分别由该诈骗集团的成员乙、丙、丁等人赴该地之通讯机房,负责行电话诈骗。其以东南亚各国之人为诈骗对象,所得之诈骗所得,再从东南亚汇回台湾给甲,尔后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诈骗先后共三百次,得款新台币数亿元。后诈骗行动暴露,为当地警方所侦破,经解送回国,交予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试问甲、乙、丙、丁之犯行应如何处理?
我的疑问~
这题大部分的解题我都还行,唯一有问题的是,我看公职王解答,说甲是乙丙丁三人的正犯后正犯,我觉得怪怪的
后来看李威臻老师的脸书解答,她说甲与乙丙丁是共同正犯,我原本的想法也这么认为
不知各位前辈看法如何?
x
0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6-07-04 08:06 |
苦读人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我去看了楼上大大所提的老师脸书解答
我也认为是共同正犯,高点考题讲座也这么说
如同解答说的,甲乙丙丁彼此有犯意联络,所以应该是共同正犯
如果是正犯后正犯,那是利用<不知被利用且成立犯罪的人>去实现犯罪目的,也就是说当甲是在利用不知被利用的乙丙丁三人的犯罪行为时,乙丙丁是正犯,甲是利用这群<不知被利用的正犯>的幕后正犯
x
0
[1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6-07-09 08:21 |
misasa
级别:
小人物
x3
x92
分享:
▲
▼
其实很简单.
就是学界实务之争而已,
我们实务界不采"正犯后正犯"这种说法,
在实务界看来,它就是上下隶属关系,也就是共谋共同正犯
x
0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6-07-13 13:07 |
k2828041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636
分享:
▲
▼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6-07-14 22:46 |
苦读人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不管是否采认~正犯后正犯
的见解
警察特考三等这题都是共同正犯
不采认,当然是共同正犯
纵使采认,此题并不符合正犯后正犯的情形,故仍属共同正犯
x
0
[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6-07-17 08:42 |
jyhyuan
级别:
小人物
x1
x78
分享:
▲
如同1楼楼主所言:
因为彼此有犯意联络,所以是共同正犯,也不管是不是学界和实务之争,既是警察特考,应采实务说来解答较为实际;至于其他待移送地检署之后,就交由检察官来处断吧!
x
0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6-07-27 17:33 |
MyChat 数位男女
»
国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2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