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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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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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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294違背義務遺棄罪適用?
案例: 電器公司司機某甲載主管某乙外出開會,經路口轉彎未讓直行機車先行而擦撞,機車騎士受輕傷。
甲原本有意停車處理,某乙因為趕時間,命令甲「反正不嚴重,趕快走吧!」於是甲繼續開車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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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KaiBin在2014-01-18 20:5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7 10:0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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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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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當然不可用.
但..
主管不是還有教唆犯可用嗎?
本題可成立185之4+29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7 22:52 |
Kai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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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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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答

感謝!!


[ 此文章被KaiBin在2014-01-19 11:4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8 14:12 |
GGLONG38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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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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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個人法律見解參考即可
間接正犯vs教唆犯
1.間接正犯:犯罪支配論 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將他人視同犯罪工具般利用===>所以被利用者不知自己在犯罪 或是不能決定自己是否要施行犯罪行為
2.教唆犯:教唆她的使之行使犯罪行為====>犯罪與否可由自己完全決定
依例子而言 主管"命令"開車離去 乙可能基於事實上的無奈(如炒魷魚)而不敢不聽從 個人認為成立間接正犯較為合適

遺棄罪====>以下只針對問題回答
構成要件如下
1.遺棄之行為===>有
2.危及生命===>無 依例子已經說只有輕傷了
3.被害人須是無自救能力之人=====>無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簡言之 機車騎士根本不需要人救 也可自行就醫
遺棄之故意====>有
以上不能該當構成要件行為 故不成立本罪

3.本題爭議應該討論185-4才對
以上參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18 19:1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8 19:10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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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I後段是消極不保護,屬獨立類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23 0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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