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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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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不能安全駕駛之問題
不能安全駕駛一問
請問大家有 罰過失的不能安全駕駛基礎嗎?什麼竟然有不小心喝酒又不小心開車的情形?????
我知道185-3沒說過失犯的處罰 而刑12條又規定過失犯有特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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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29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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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主,您要討論的主體是甲還是乙呢?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0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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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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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的不太董大大要表達的意思?
假使採用客觀處罰條件(所有行為不都是必須經過構成要件都是要經過客觀構成要件檢驗嗎?)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所有行為不也是要經過主觀的檢驗?)....好像違反刑法謙抑思想(前面兩項檢驗跟謙抑思想看不出來有什麼連結性?)
假使採過失犯 又違背罪刑法定(為什麼檢討過失犯就有違背罪刑法定?)
.....兩個都是刑法的核心基礎思想.......

2.對其既然是討論甲,甲喝下含安眠藥的飲料時,沒有認識他一的飲料是含有安眠藥,
最多只能論以過失,不覺得哪裡不妥啊。

3.甲喝下含安眠藥的飲料時,小的認為該檢討的行為是『下藥『,而不是『喝』,甲的行
為是『喝』,客觀上來看應該不是製造風險的行為,所以應該連過失都不成立吧。

以上です,敬請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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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3-12-31 10: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小的不太董大大要表達的意思?
假使採用客觀處罰條件(所有行為不都是必須經過構成要件都是要經過客觀構成要件檢驗嗎?)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所有行為不也是要經過主觀的檢驗?)....好像違反刑法謙抑思想(前面兩項檢驗跟謙抑思想看不出來有什麼連結性?)
假使採過失犯 又違背罪刑法定(為什麼檢討過失犯就有違背罪刑法定?)
.....兩個都是刑法的核心基礎思想.......

2.對其既然是討論甲,甲喝下含安眠藥的飲料時,沒有認識他一的飲料是含有安眠藥,
最多只能論以過失,不覺得哪裡不妥啊。

3.甲喝下含安眠藥的飲料時,小的認為該檢討的行為是『下藥『,而不是『喝』,甲的行
為是『喝』,客觀上來看應該不是製造風險的行為,所以應該連過失都不成立吧。

以上です,敬請指教

第一
不能安全駕駛為親手犯====>這是我想討論的核心
第二
1.客觀處罰條件===>成立故意  比如說肇事逃逸中的"致人死傷"
  我國實務採用客觀處罰條件 只要有車禍沒有留下來 不管是否知情均要處罰
  多數學者(許老師)說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 而且還說 假使極其輕微之車禍發生 雙方根本不知情就 就成立本罪 使其應負之刑責高於傷害罪 產生小罪大做的問題
2.假使依你所述要討論主觀想法 看不出來實務與學者有進行討論
3.小罪大做不就是違反刑法謙抑思想怎會說沒關係? 
第三你說上列情形採過失為何違反罪刑法定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第12條: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條文 185-3沒有處罰過失規定 12條說過失犯之處罰要有特別規定 假使採用過失犯檢討 不就違反第一條 而第一條不就是罪刑法定
怎麼會沒有違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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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安全駕駛為親手犯:
  小的不懂,這句話的區別標準以及區別實益為何?
是駕駛(或者是安全駕駛)可以分為親手犯跟非親手犯?
又親手在於判斷共犯問題,不懂在大大的例子有什麼檢討實益?

2.客觀處罰條件===>成立故意
這我也不懂?
我所知的客觀處罰條件是指:
有關犯罪條文中所規定的某個要件,其性質究竟是屬於構成要件或客觀處罰條件,有時
會引發爭議。例如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中的「致人死傷」此一要件。其實,要
判斷罪名中的某個要件是否屬於真正的客觀處罰條件,審查的方法就是將該要件自條文
中抽掉,再看看剩下來的要件是否足以建構犯罪的不法內涵以及反映法益的侵害。
  從以上兩說『不能安全駕駛』,小的都覺得無法直接得出故意的結論!!

3.而至於是否成了小罪大罰那不是犯罪論要檢討的內容。
小的認為刑法謙抑思想是用刑法之前的思考,不是決定用刑法之後再思考的問題。用刑
法之前,應該考量有沒有其他法律可以解決問題,而當決定用了刑法,不管再怎麼檢
討,刑法都是對人的生命、身體的、自由的限制怎麼檢討謙抑思想都只能得出不合理的
答案。

4.185-3沒有處罰過失規定,12條說過失犯之處罰要有特別規定 假使採用過失犯檢討 不
就違反第一條 而第一條不就是罪刑法定怎麼會沒有違反:
小的理解是:罪刑法定是依犯罪論所得出有犯罪的結論時,必須法律上也有行的規定國
家才可以處罰被告。所以小的理解罪刑法定是在說國家發動刑罰的限制,不是在檢討主
觀構成要件可不可以檢討的問題。
所以,如果185-3條,沒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時,如果檢討出行為人因過失犯本條規定
只是不罰而已,並非是無犯罪,小的不覺得有違反罪刑法定的問題。
1
以上です,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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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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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3-12-31 13: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不能安全駕駛為親手犯:
  小的不懂,這句話的區別標準以及區別實益為何?
是駕駛(或者是安全駕駛)可以分為親手犯跟非親手犯?
又親手在於判斷共犯問題,不懂在大大的例子有什麼檢討實益?
2.客觀處罰條件===>成立故意
.......
1.我是想討論親手犯之犯罪類型中又出現過失之問題且無處罰過失之情形
    PS或許我舉的例子不好 把下藥行為 與 喝的行為分開了
    換個例子 甲開車途中吃藥 藥包上不無標嗜睡成分 不料30分鐘後藥效發作 導致車禍
2.客觀處罰條件
   1考古題: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故意所需認識或預見之對象:
(A)行為客體
(B)構成要件行為
(C)客觀處罰條件
(D)行為結果 
ANS給D
   2程怡老師的法學緒論P2-185有舉例


  非一般犯罪成立要件之限制刑罰範圍事由(非故意所需認識或預見)
  客觀處罰條件(無須行為人之主觀認知):
3.罪刑法定 應該是限制法官亂判吧 不然怎會引生出禁止援引適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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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想討論親手犯之犯罪類型中又出現過失之問題且無處罰過失之情形:
小的還是同樣的問題?區別實益為何?

2.考古題: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故意所需認識或預見之對象:................
小的還是不懂問題在哪裡?

3.罪刑法定 應該是限制法官亂判吧:
罪刑法定的內涵之一也是限制法官亂判。是的。這個結論跟犯罪事實可不可以檢討過失
犯有什麼連結性?

以上です,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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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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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3-12-31 13: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我是想討論親手犯之犯罪類型中又出現過失之問題且無處罰過失之情形:
小的還是同樣的問題?區別實益為何?

2.考古題: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故意所需認識或預見之對象:................
小的還是不懂問題在哪裡?

3.罪刑法定 應該是限制法官亂判吧:
罪刑法定的內涵之一也是限制法官亂判。是的。這個結論跟犯罪事實可不可以檢討過失
犯有什麼連結性?

以上です,敬請指教


1.我不太清楚你所謂的區分實意所謂?PS 對於不能安全駕駛是否為親手犯 我沒有想討論 只是單純想討論親手犯的犯罪本質遇到我說的問題
  會提問是因為看到其他老師的文章有寫到類似案例
  甲說採過失犯
   乙說採客觀處罰條件
但是我使用課本沒寫
2.客觀處罰條件
 大大前幾篇留言均在強調要主觀要件檢討放進去檢討=====>(引用大大的話 1.小的不太董大大要表達的意思?
假使採用客觀處罰條件(所有行為不都是必須經過構成要件都是要經過客觀構成要件檢驗嗎?)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所有行為不也是要經過主觀的檢驗?)....好像違反刑法謙抑思想(前面兩項檢驗跟謙抑思想看不出來有什麼連結性?))
  而我看課本 實務學說論文都說不用直接成立故意
  所以找考古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所稱故意所要求的遇見可能性
3.罪刑法定
我是真對國考不是針對論學問而發問的 就像你說的檢討過失與罪刑法定罪是兩碼回事
這樣一來又回到了我問題的原點 一開始我問的意思是採乙說不是與罪刑法定衝突
我是想問洛採乙說不就是"成立"過失犯  不就是違反罪刑法定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3-12-31 14:2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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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想回歸一樓樓主的問題簡短做個小的總結:
1.刑法185-3,處罰故意犯,沒有學者討論成立過失犯的情形,所以應該沒有過失犯論罪
  的問題。
2.假使採用客觀處罰條件的學者,認為185-3的不能安全駕駛為客觀處法條件。客觀處法
  條件係由客觀事實認定與構成要件故意、過失無關,所以不能直接推論『直接成立故意
  犯』,是否成立故意犯成需由構成要件檢驗。

以上です,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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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31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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