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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權力 始於生 終於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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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i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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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人的權力 始於生 終於歿
民法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可是刑法第312條卻出現公然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賦予死人人格法益?? (加個標點符號 我也懷疑)
這是何解? 感謝
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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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Akai1在2013-01-31 14: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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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1-31 06:27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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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為何『刑法第312條公然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是賦予死人人格法益』?
這是怎麼推論出來的?
大大的理由只有法條編排順序不恰當,除此之外沒有看到其他理由。
敬請指導,謝謝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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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1-31 13:34 |
Hadespluto Hu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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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2條公然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是賦予死人人格法益
我也覺得這個推論的來由為何?
小弟成立了一個免費的線上測驗網站
http://passpass.cc
歡迎大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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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
2013-01-31 14:05 |
12191219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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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什麼人人格的法益
是看誰有告訴權.
所以是保護繼承人的法益
以上隨便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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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2-03 12:54 |
misasa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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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權利主體≠法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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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3-21 11:03 |
s8910326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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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應該是保護生者的感情吧?畢竟也只有生者才能以這個理由提出訴訟
就像是民法192-195那種感覺?
有錯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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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3-22 00:01 |
a56182500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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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2條公然侮辱或誹謗死者罪 是賦予死人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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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3-05-07 0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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