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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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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一题民法问题
甲男乙女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对丁负有债务 20 万元,立遗嘱遗赠戊 20 万元。己受酌给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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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11-21 16:0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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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债务后之遗产为100-20=80

继承人乙,丙依1144条各得40

惟依1150条,通说认丧葬费为继承费用,故扣除40=可得遗产剩40

戊主张遗赠20,惟依1223,乙丙特留分为各20,且依1225条,不足数可向遗赠扣减

所以戊可得0,但己受酌给遗产10 万元,依1161III,不得请求返还

故戊得10万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2 10:21 |
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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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kino大大:
可是题目说"己"受酌给遗产,不是"已"受酌给遗产,按大大的说法,戊应该得0元,不是吗?
戊跟己是不同人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11-23 08:46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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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主张遗赠20,惟依1223,乙丙特留分为各20,且依1225条,不足数可向遗赠扣减」

请问受否应为:乙丙应继分各为20、特留分10。
然后100-20债-40丧葬-20遗赠-10酌给=10
10/2 =5,以饼实际上各得5,不足10,所以从戊的遗赠扣掉10以补足特留分。

所以戊=20-10=10
--
是这样吧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11-23 10:0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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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看错了


遗产=100-40-20=40 乙丙各20

把丧葬费算入所得遗产扣除(前述未扣除)

已遗赠10,未遗赠10=20,压缩原有的继承财产(40-20)

故计算特留份=20X1/2=10 剩余20

特留份有满足,故不得依1225条,向遗赠扣减

己依1161III,不得请求返还

戊剩余10可受遗赠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26 10:43 |
冰下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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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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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总财产100万-20万债务-40万丧葬= 积极财产40万
甲死亡后 40/2=20 妻与子 平分
"妻乙"应继分=20 ,特留分=10 (最多可拿20 最少拿10)
"子丙"应继分=20 ,特留分=10
所以 财产40万 - 特留分20万 = 还剩下20万 可以洒钱给别人
(PS:因为为了保障继承人 所以特留分 不准受侵害 就好比说 你老爸有财产1亿元 把他全部送给外人 这样子不行!!
至少要留5千万下来 平均分给你妈和父母之间的小孩)

"己受酌给遗产10 万元" 这句话
我有点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一下子是"己"一下子又是"已"
然后戊受遗赠20万+己受遗赠10万=总共要挥霍给人家30万 所以依照比例分配
戊= 20 x (20/30) =13.333
己= 20 x (10/30) =6.666

则戊可受遗赠之金额为 0~13.3万 皆可,故选择B 10万。


Wa Da Shi 庆仔 De Su!!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14 02:25 |
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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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酌给先分,剩下的10万才给戊。(己是题目给的代号,甲、乙、丙、丁、戊、己总共五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12-14 13:41 |
冰下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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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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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依照1161条 第3项 继承人 不得对受遗赠人 返还不当受领数额
意思是 他虽然只能受领6万
但是已经先给出了10万了 就不能在要回来了

所以剩下的20万 己以领10万(虽然他只能领6万) 但是也办法了~
就从20-10=10
剩下10万 就给应该要领13.3万的戊领取~
所以戊 领取10万~

就这样了 希望有帮到你的忙~
若是有更多法律问题想一起讨论的话 可以上我的FB找我


Wa Da Shi 庆仔 De Su!!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14 17:51 |
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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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12-18 08:28 |
冰下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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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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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没给花,还是谢谢一下的唷=w=
难怪越来越少人想回答问题


Wa Da Shi 庆仔 De Su!!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18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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