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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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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續的問題..
33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我國傳統的綜合性社會保險?

A.勞工保險B.公務人員保險C.軍人保險D.就業保險

為什麼答案會是D呢…..

25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所稱之定金,性質上為:

A.證約定金B.解約定金C.違約定金D.立約定金

為什麼不是立約定金呢………………

26 債務人遲延者,其遲延中之責任標準應變更為:

A.故意責任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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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1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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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所稱之定金,性質上為:

A.證約定金B.解約定金C.違約定金D.立約定金

定金之性質一般可區分為證約、成約、立約、違約、解約等定金,其中民法248條乃指證約定金,民法249條乃指為約定金。而成約定金於債編修正後已不存在,立約定金乃確保契約將來之有效訂定而支付者,通說認可類推民法249條處理(邱聰智,新定民法債編通則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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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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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債務人遲延者,其遲延中之責任標準應變更為:

A.故意責任B.重大過失責任C.抽象輕過失責任D.不可抗力責任


這是法條題。民法231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可歸責事由可分為: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故意

過失----重大過失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輕過失-----具體輕過失 與處理自己事物相同之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事變--------第三人造成之損害
       
      不可抗力---天災等非人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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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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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下列何種契約,有瑕疵預防請求權? A.承攬B.委任C.買賣D.旅遊
什麼是…..瑕疵預防請求權…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是呢…………….

民法497條第一項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這牽涉各種有名契約中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太長了。請自行買書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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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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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何種契約,原則上債務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A.買賣B.互易C.租賃D.使用借貸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物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對買受人應負之擔保責任。

民354條第一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398條(互易)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民法347條(有償契約準用買賣之規定)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民法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ABC都是有償契約(須支付對價),依347準用規定而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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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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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債之消滅原因中,何者不須任何意思表示? A.提存B.抵銷C.免除D.混同


提存(327)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須向法院提存所表示。
抵銷(334)抵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單獨行為)>我和你債務”相堵”(台語)>當然要向對方表示。
免除(343)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混同(344)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


前三個都有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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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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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

A.現實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 D.簡易交付

為什麼呢…..

民法884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其要件析之如下:
1、動產質權係以他人之動產為標的物
2、動產質權須占有標的物之動產,且不得以占有改定之方式為之(26渝上310)
3、動產質權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關於交付,請參看761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現實交付&簡易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讓與人仍繼續占有,不符合動產質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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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通稱為:

A.與有責任B.與有過失 C.損益相抵D.責任相抵

看不懂選項是什麼意思呢……….


單純法條題


民法217條第二項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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