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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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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一題
法律名稱變更,有時也表徵了該法律所欲保障之核心價值的變更。請問以下那種法律名稱的變更屬於此種情況? (A)「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於民國八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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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0 17:47 |
臺灣省長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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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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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國59年立法院將「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法律施行日期條例、法律廢止條例」三法合併而修正成一法「中央法規標準法」,以使法規之制定、施行與廢止能互相貫串成一完整體系,本法於59年8月31日制定公布全文26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1 00:20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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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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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本題重點在於” 法律所欲保障之核心價值的變更”

(A)「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改為「檢肅流氓條例」
>>>法律名稱變更只是因應動員戡亂時期的結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2321 號令
公布廢止

(B)「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於民國五十九年改為「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律名稱變更只是因應配合規範範圍的擴大(與保障核心價值無涉)


(D)「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於民國九十六年改為「人工生殖法」
>>>由法規命令升格為法律位階,代表該項規範之重要性與日俱增


(C)「殘障福利法」於民國八十六年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又於民國九十六年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名稱從”殘障”到”身心障礙者”,從單純”保護法”到”權益保障法”,凸顯了” 法律所欲保障之核心價值的變更”。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4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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