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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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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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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討論] [刑總]肇事逃逸相關
甲無照駕駛,不小心撞傷路人乙,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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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0:52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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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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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要看你對肇事逃逸所要保護法益的看法。
所以~~~~開心~~就好~~~

來亂滴~~~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2:12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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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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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 成立的機會不高

但甲沒有等處理的員警來就自行離開
被移送的機率卻很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5 14:19 |
ryu763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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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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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解解:
1.甲違反法旅義務在先(無照)且亦無注意義務(刑法284過失傷害)...乙與甲係與因果關係(甲無開車,乙不致受傷)
2.甲開車撞傷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62-3駕駛汽車人駕駛汽車駛人受傷或死亡應採取救護措施..假依法令應對乙有救助義務..但未採取救助義務(構成刑法294要件該當)
3.甲有駕車肇事..乙受傷..甲於肇事後未將乙送醫救治符合客觀要件主觀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故甲成立肇逃(185-4)


謝謝你..對我幫助很大^^(正在努力100年監管的迷途羔羊˙ˇ˙b)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9 00:41 |
vacancy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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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亂蓋,您就亂看即可 表情

1.甲無照駕駛非刑法討論範圍,係屬行政法議題(實務或學界意見拿來充篇幅)
2.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及第185-4條之罪
3.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4.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過程不key了,因為我在亂蓋... 表情 )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9 01:36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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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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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個點想不通,請各位大大指點:
『確認』乙只是輕傷,於是將其『扶』至路旁後便開車離去。

以上有大大認為得成立刑法294條之罪
但既然已經確認是輕傷,而且還可以被攙扶至路邊,
跟遺棄罪保護生命法益相對照之下,還有必要檢討遺棄罪嗎?

又似乎只要一離開就構成肇事逃逸及遺棄罪,那麼到底何時離開才會不會構成肇事逃逸或遺棄罪呢?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9 10:46 |
original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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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大~刑總應該沒肇條的條文吧?!

還是小弟記錯了@@?

我記得我看過一篇判例及我的刑法老師教過無照駕駛在此非所問!!!

再來就是這案例絕不會用到294...

因為被害人係輕傷 他有"自救能力"!!!

甲成立肇逃....

理由是,185-4裡的那句:致人死傷

甲撞傷乙   乙輕傷   甲將乙扶致安全區域再逕行離去,仍構成肇逃!!!

以上個人見解,還請諸位高手指教!!!


[ 此文章被original246在2011-07-23 15:52重新編輯 ]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3 15:19 |
lolit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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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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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以為是在客觀構成要件說與客觀可罰條件說的拉距戰。管見應以個案來審查。因為前者是處罰肇事人逃逸為目的,也在避免他人以不知道還是迂法的行為來規避刑責或是相關的法令而減輕罪責。然後者是站在保障受害人法益生命身體來區分而不在目的。二說各有利弊。就以大大個案來看我覺得客觀構成要件說比較妥適些;因為目的不是要逃跑且有下車查看但可能有達成協議或是不知傷害嚴重性遺漏某些程序上的問題,造成嗣後有些糾紛存在均有可能是以題示不明,那是否有酙酌刑法57條的餘地。所以管見認為客觀構成要件說。
就檢察官起訴時用什麼法條老實說還是185-4條來起訴,因為284的起因是185-4的相關性且有因果關系76年192相當因果,倘若用284起訴那不就是怪怪的。

小弟也剛是學刑法有錯誤指導感恩。


me llamo sky fernado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1 19:01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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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後只要對方有受傷,就算有下車查看、救助
只有後來沒有留下任何聯絡資料,並在警察來之前離開,就有可能會構成肇逃…

所以發生車禍後最好的方法是報警等警察、救護車來…
不然也要有留下證據(錄音、錄影)證明有將聯絡資料(姓名、地址、電話等)告知對方。

不然如果遇到很心機的人…
乙對甲:我只是受一點小傷,沒事,你可以離開了。(暗中記下甲的車牌)
然後甲就開車離開了,之後乙打電話報警,說車禍後對方肇逃…
甲就得跑好幾次警察局及地檢署了…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12 17:35 |
ronni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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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撞到人,管他有沒有受傷,都要錄音問當事人同不同意你離開現場,否則肇逃的機率很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7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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