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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t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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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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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继承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疑义
题目:甲与乙结婚育有子女A、B、C、D。A与X结婚生育子女P、Q,甲死亡,A抛弃继承。问甲之遗产由何人继承,各得应继分?
请问各位大大替小弟不了解的抛弃继承解惑,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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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llamo sky fernad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16:03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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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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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字第 57 号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所谓代位继承,系以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为限。来文所称某甲之养女乙抛弃继承,并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惟该养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抛弃其继承权时,其子既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同一顺序继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前段规定,自得继承某甲之遗产。

楼主大概是没注意到释字第57号的案例,其被继承人并无配偶,继承人为其养女乙及出嫁之女,因此继承人只有二人,惟该二人皆抛弃继承,同一顺序已无继承人,因此由养女之四子直接继承,并不是代位继承。


[ 此文章被xox789uouo在2011-06-17 10:2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6-17 09:49 |
justfl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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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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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念的是说,抛弃继承没有代位继承的适用。
57号释字说,可以代位的情形只有两种,一个是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一个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因为民法第1145条丧失继承权。这两种情形会损及其子女固有的继承权,所以让他们可以代位继承。
有哪里不对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10:09 |
lolit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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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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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二位的解答,得确是自已搞混了。a的子女是不适用代位继承,应是用之前提到的二个学说。1.固有2.代位。
我找到的判例87年台上1556。
代位继承系以自已固有之继承权直接继承祖之遗产,并非继承父母之权利,系对于祖之遗产,有无代位继承之资格,应以祖之继承开始为标准而决定,故对父或母之遗产抛弃继承,不能即谓对祖之遗产抛弃代位继承。
那以这一个判例是否可以适用在a的子女身上呢!


me llamo sky fernad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8 11:57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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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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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题A不适用 87年台上1556号判例首先,抛弃继承跟代位继承是不同的概念。
所谓代位继承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代位继承人本为次顺序的的继承人,因有先顺位继承人的存在,致不能继承。是在先顺序的继承人有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理应有代位继承权,以维持同一顺序应继分的公平。(王泽鉴 民法概要)
另抛弃继承是属身分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不许代理,亦不得为部分抛弃。 
判例中「故对父或母之遗产抛弃继承,不能即谓对祖之遗产抛弃代位继承。」白话的意思是说 对于父或母的遗产抛弃继承,不能当作也同时对祖父母的遗产抛弃代位继承。易言之,虽然对父母之遗产抛弃继承,但仍然能代位继承祖父母之遗产。惟若其父对其祖之遗产抛弃继承,其应继分则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无代位继承之适用。此题A抛弃继承,故依民法第1176条第一项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故被继承人之配偶乙及B、C、D 应继分为各四分之一。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6-21 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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