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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問題
在讀入出國及移民法時,有個地方實在是搞不懂,不知是我的理解能力有問題還是有什麼誤會,請各位為我解答一下吧,感激不盡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二十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以下條文不是問題重點,就省略了)
問題就出在紅色字那邊… 這邊所指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該是指上方標藍色字的地方沒錯吧? 如果沒錯的話,那第五款是在跑哪去啦?
拜託各位幫我解答一下吧,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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