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8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991~監護關係已懷胎?
第991條(結婚撤銷(三)有監護關係)結婚違反第984條(須無監護關係)規定者,
受監護人或其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1 13:05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想法:
法律不外人情!

懷胎通常為十月!民法第991條但書,結婚逾一年者,不得撤銷!表示,若在結婚一年內懷孕,是否就得撤銷!

法律條文會以「己懷胎,不能撤銷婚姻」,是因為當事人間之關係己相當親密,若針對己懷胎之受監護人,進行撤銷婚姻,試問:其胎內子女一出生,不是就沒有父親!

如此,豈不違反民法第72條之公序良俗之規定!

因此,若以法條競合的角度來看,己懷胎應是不能撤銷的!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5-05 13: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35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