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173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OEI0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98年刑法考题一问
请问大家 本题乙于阻却违法事由之解法?

Q.甲路过某宅,见飘落在地上之衣服一件,乃捡拾欲放回原处,宅主乙见之误认甲窃取该衣服,上前抓住甲肩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22:46 |
eric060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甲用现行犯逮捕(刑法21条及刑诉88条)也可以阻却违法不具违法性,总之结论无罪...

可能是漏掉或者篇幅问题(因还要论及乙之正当防卫是否成立),考试若来的及就写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23:47 |
KOEI0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E大

乙虽然不论用哪种方式都会无罪

但推论过程不同 会导致甲之罪有出入

IF乙误想防卫->限制罪责(仍为不法侵害,仅不罚过失)->甲咬乙->甲可主张正当防卫->甲无罪

IF乙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非不法侵害者)->甲咬乙->甲仅可主张紧急避难->避难手段之衡平性未过->甲避难过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00:16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OEI004 于 2011-03-30 00: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E大

乙虽然不论用哪种方式都会无罪

但推论过程不同 会导致甲之罪有出入

IF乙误想防卫->限制罪责(仍为不法侵害,仅不罚过失)->甲咬乙->甲可主张正当防卫->甲无罪

IF乙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非不法侵害者)->甲咬乙->甲仅可主张紧急避难->避难手段之衡平性未过->甲避难过当


推论的很棒!表情

但我认为问题还是要从「现行犯」的解释着手
此例的甲  如果是刑诉法的现行犯的话
那会得到「人人都担负被误捕之程序义务」不合理的结论

而且依刑诉法规定「依法逮捕之人应即解送检察官讯问」
也就是说  即使逮捕之后发现错误  仍必须等到人带到地检署经检察官讯问后  才能放人
这不是将程序侵害扩大吗?

所以刑诉法所指「现行犯」应系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无辜   有违规范目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30 09:4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用刑诉88吧~~!因为比较少人知道为什么!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11:36 |
KOEI00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30 09:4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推论的很棒!

但我认为问题还是要从「现行犯」的解释着手
此例的甲  如果是刑诉法的现行犯的话
那会得到「人人都担负被误捕之程序义务」不合理的结论

而且依刑诉法规定「依法逮捕之人应即解送检察官讯问」
也就是说  即使逮捕之后发现错误  仍必须等到人带到地检署经检察官讯问后  才能放人
这不是将程序侵害扩大吗?

所以刑诉法所指「现行犯」应系  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无辜   有违规范目的

感谢 往真里修大大表情
诚如所言
人人都担负被误捕之程序义务为一不合理结论
故从甲的观点出发:(真衰!帮人家检衣服还会被抓)

但反过来从乙的观点来看:
看到别人拿走东西,要先上前询问:"大哥,请问您是要偷东西吗?"
->是,上前一拳,移送警局,逮捕现行犯!
->不是,只能说:大哥,东西请还我~

退一步说,如此一来,警察则不能抓错人,否则会有过失之罪
感觉这样也很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23:24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OEI004 于 2011-03-30 23: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 往真里修大大表情
诚如所言
人人都担负被误捕之程序义务为一不合理结论
故从甲的观点出发:(真衰!帮人家检衣服还会被抓)

但反过来从乙的观点来看:
看到别人拿走东西,要先上前询问:"大哥,请问您是要偷东西吗?"
->是,上前一拳,移送警局,逮捕现行犯!
->不是,只能说:大哥,东西请还我~

退一步说,如此一来,警察则不能抓错人,否则会有过失之罪
感觉这样也很怪


但妨害自由、强制罪不处罚过失犯阿~~
所以不利的还是被误捕的人表情

也许站在刑罚实现的立场  结论有可能如你所言
这就跟「拘提证人」的法律用意一样
(不过证人并非可以迳行拘提  所以还是比被误捕之人好ㄧ点..)

但站在人权保护的立场  实在是过苛了~~~~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31 09:2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犯罪达到确信100%才能认定现行犯这叫具体事实!
跟事实要件不一样~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0:45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想想「规范目的范围」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31 13:3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就要求删除刑诉88III~以及否定当相当性理由!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8:38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9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