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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中止犯

甲出于杀人故意对乙开枪,待乙中枪倒地后,心生不忍急电救护车送医,送医途中因救护车驾驶酒驾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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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4 2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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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7条中止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4 22:5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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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可适用刑法准中止犯
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适用

有另一各说法,虽然死亡之最终结果,未发生在行为人行为当时,但按情形已无法逆止
因己意而终止并为诚挚努力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可以依刑法57条 量刑减轻罪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00:30 |
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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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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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实务上见解,结果发生>行为既遂>不生中止犯或准中止犯问题
甲杀乙,乙最终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仅得适用57条之犯后态度良好减轻!!

惟,有学者认为刑法不得类推适用之法理(刑法第1条)仅限行为人之不利益 ,
若类推适用有利于行为人则例外可类推,是以甲得类推27条第2项成立杀人罪准中止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09:57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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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假设乙于事实上并无生还之机会,即使救护车不发生车祸,乙亦只会在到院前死亡(DOA),而车祸只是提前他的死亡的发生,这样甲还能成立中止犯吗?
----------------------------------------------------------------------------------------------------------
提前死亡   结果依旧归责于酒驾者
所以甲仍然适用 中止未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5 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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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多数说中止犯体系为以行为人成立『未遂前提』!!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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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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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我想,重点在于如何解释「结果」:
如果认为结果指的是「构成要件结果」,那么只要行为客体一死亡,行为人即无由成立中止犯;
如果认为结果指的是「犯罪既遂」,那么即使行为客体死亡,只要该结果不可归责于行为人,则行为人仍可成立中止犯。至于适用27条前段还是后段,则端看「中止行为」与「未遂」有无因果关系。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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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25 18: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我想,重点在于如何解释「结果」:
如果认为结果指的是「构成要件结果」,那么只要行为客体一死亡,行为人即无由成立中止犯;
如果认为结果指的是「犯罪既遂」,那么即使行为客体死亡,只要该结果不可归责于行为人,则行为人仍可成立中止犯。至于适用27条前段还是后段,则端看「中止行为」与「未遂」有无因果关系。

『防止结果发生』不等于结果不发生,只要行为人有防止结果发生,
                                但为未遂也可以!
『结果之不发生』直接看得出,结果不能发生!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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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5 22: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防止结果发生』不等于结果不发生,只要行为人有防止结果发生,
                                但为未遂也可以!
『结果之不发生』直接看得出,结果不能发生!



(拍谢,话说到一半,花就飞出去了.......)

个人以为,前后两段文字不能拆开看,他的意思是连贯的。
如果大大认为后段之结果不发生,是指构成要件结果不能发生,那么前段也应该同理认定。
(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见解」)

另参立法理由:

第二十七条
【条文】(0231031制定)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条文】(0940107修正)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前项规定,于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数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或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适用之。
【理由】
一、为鼓励犯人于结果发生之先尽早改过迁善,中止犯之条件允宜放宽,爰参考德国立法例,将原规定改列为第一项,并增列「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等字样, 使准中止犯亦能适用减免其刑之规定。
二、按中止犯既为未遂犯之一种,必须犯罪之结果尚未发生,始有成立之可言。从犯及共犯中止之情形亦同此理,即仅共同正犯之一人或数人或教唆犯、从犯自己任意中止犯罪。尚未足生中止之利益,必须经其中止行为,与其他从犯以实行之障碍或有效防止其犯罪行为结果之发生或劝导正犯全体中止。再者,犯罪之未完成,虽非由于中止者之所为,袛须行为人因己意中止而尽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者,仍足认定其成立中止犯,乃参照德国之立法例,增订第二项规定,以杜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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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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