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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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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1題
丙為乙之子,乙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無其他繼承人,於下列何種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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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06 17:30 |
ryback22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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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問甲死亡後無人繼承 於下列何種情形,丙得繼承甲之遺產?
民法1140條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原因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而拋棄繼承並非代位繼承原因


[ 此文章被Rioss在2010-12-07 01:5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2-07 01:48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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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拋棄繼承並非代位繼承原因?
還是不懂 ?
1176的拋棄繼承規則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假設題目中父親拋棄繼承~ 那兒子就能繼承阿~ 題目是問哪中情形兒子能繼承~這跟拋棄繼承並非代位繼承原因   有何關係 ????

請幫我舉 能拋棄繼承例子
和 拋棄繼承並非代位繼承原因   的例子

1176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07 09:23 |
ryback22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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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6條第1項: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條文中所提之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序繼承是否
包含代位繼承人?
1.法條文義:可 代位繼承亦屬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2.林秀雄師:不可 應認為不包含代位繼承人為妥!
  理由:民法1140條目的在維持各子股之公平性,以保護被代位人之繼承人
,符合公平原則,而我國民法規定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至於配偶,兄弟姐妹,則無代繼承權。

舉例而言
甲有妻乙,及子A B二人,A與C結婚有二子ab,B與D結婚有一女C
試問:甲死亡時留下現金600萬元 問:A先於甲死亡時,而B又拋棄繼承時,
繼承之法律關係又如何?

A先於甲死亡,B拋棄:

戴東雄師:B拋棄繼承,自始不為繼承人,A又先於甲死亡。
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親等近之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此時為本位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1176第5項:應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因此,abc以其固有順序與配偶乙共同繼承,依民法1144條,依人數共同平均,故
每人各得四分之一,即150萬元。

通說:B依法拋棄繼承時,B自始不為繼承人。
c無法代位(按:拋棄繼承不為代位繼承之發生原因)。
B之應繼分歸屬於配偶乙與同一順序之A,乙A各得二分之一。但A先於甲死亡,依
民法1140條,A之應繼分由ab代位繼承。
因此,乙得300萬元,ab各得150萬元。


[ 此文章被Rioss在2010-12-08 04:5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2-07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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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後 子女未必能代位繼承

處理遺產稅時,要小心使用拋棄繼承權。台北市國稅局近日審理一件遺產稅案,發現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但其中有人拋棄繼承,以為拋棄繼承後可由子女「代位繼承」,結果不但子女無法繼承到財產;也無法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被繼承人甲君遺有約1億元財產,由於配偶已經死亡,依規定應由甲君的子女、B、C三人共同繼承。但A君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希望由的兩名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A誤以為,將他自己的應繼分轉給子女代位繼承後,子女可提前繼承祖父遺產,省卻未來需由A再繼承移轉給子女的過程,可以節省將來的遺產稅;且甲君遺產稅中,還可再增加一名繼承人扣除額。

國稅局說,民法第條所指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像本案A君拋棄繼承後,因為A不符上述條件,因此其子女也沒有代位繼承權利。反而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財產,因A君拋棄繼承後,依法只能由B、C二人繼承。

A君誤解法令規定,自行拋棄繼承,不但喪失約3,300萬元遺產的應繼分,A君的子女也無法繼承其應繼分;而B、C二位繼承人則因為A君拋棄繼承,造成計算應納遺產稅額時,只能扣除B、C二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各45萬元,結果還因此多繳22萬5,000元遺產稅

【2007/01/03 經濟日報】

From http://tw.myblog.yahoo.com/jw!fuflg...article?mid=882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2-08 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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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3-4F之ans,wonderful.........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5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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