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9439&ctNode=84&mp=1公告98年度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金额、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 (2008/12/31) 财政部近日公告98年度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金额、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及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除课税级距金额未达应行调整之标准外,其余均已达应行调整之标准,将按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程度调整,上开额度及级距金额如下:
一、 免税额:每人82,000元;年满70岁之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直系尊亲属,其免税额为123,000元。
二、 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104,000元为限。
四、 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 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如下:
级别 税率 课税级距 (单位:元)
1 6% 0-410,000
2 13% 410,001-1,090,000
3 21% 1,090,001-2,180,000
4 30% 2,180,001-4,090,000
5 40% 4,090,001以上
六、 退职所得:
1. 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2) 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3) 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2. 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33,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第5条第4项、第5条之1第1项及第14条第4项规定,综合所得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及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之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课税级距之金额则遇上涨累计达10%时,按上涨程度调整之。
综合所得税免税额之金额上次调整年度为95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99.02(行政院主计处发布93年11月至94年10月止12个月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之平均数),与98年度适用之指数105.11(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个月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之平均数)相较,上涨6.15%。至所得税法第17条有关调高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之修正草案,业经 总统97年12月26日令修正公布,并自97年1月1日起适用,故以97年度为上次调整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为101.12(95年11月至96年10月止12个月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之平均数),与98年度适用之指数105.11相较,上涨3.95%,均已达应行调整之标准,爰依上揭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另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上次调整年度为96年度,适用之物价指数99.92(94年11月至95年10月止12个月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之平均数),与98年度适用之指数105.11相较,上涨5.19%,亦已达应行调整之标准,爰依上揭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至于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之金额上次调整年度为97年度,适用之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为101.12,与98年度适用之指数105.11相较,上涨3.95%,未达10%,免予调整。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述98年度综合所得税各项金额之调整,系依所得税法规定之机制调整,纳税义务人于办理9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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