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dehui
|
分享:
▲
▼
個人想法(僅供參考),覺得第二題是在玩文字遊戲,若是國文造詣不佳的人,會誤解!
97年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1.下列何者非時效中斷之事由? (a)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b)占有人由自主占有變為他主占有 (c)占有人由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 (d)占有被侵奪而不能回復
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 惡意=明知, 想請問法條上的『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這樣是明知的意思嘛?
個人想法: 惡意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當然「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亦可稱為「廣義的惡意」,但由四個選項來看,只有C之敍述「由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其占有人依然為一人,故取得時效不算中斷!
例如:在路上拾到100元,不知為何人的,然拾起後占有之!事後雖聽新聞得之,可能為某某人的,但不知如何還給原物主!此時,取得時效不中斷!
2.下列何者,非屬於取得時效之中斷事由? a占有人自行終止占有 b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意思占有 c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有回復 d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
答案是D
想問第一題的D選項占有被侵奪而不能回復 和第二題的D選項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 有什麼不同的地方呢? 個人想法: 「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其中的「為」字,應解釋「是」,而非「被」!(這是考國文之文意能力)!以白話文解釋:「占有人之占有(物)是向他人侵奪的,但沒有回復(給所有權人)」!
此時依民法第949條,現占有人對占有物並沒有「取得時效」之權利!
此時,依民法第949條: 第1項: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第2項: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反之,依C之選項叙述,當現占有人將占有物回復給原所有權人時,可要求原所有權人「支償價金」,否則,可以「繼續占有」占有物。(依民法第950條之規定)
以上解釋是否了解?
當然,若是將「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侵奪而不能回復」之「為」,解釋為「被」,則意義與「占有被侵奪而不能回復」,則是一樣的!就無法解釋其中的道理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