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216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何种情况下应采独任制.
请问地方法院审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8 10:17 |
ntustch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事案件原则采独任审判,例外采合议审判。
以下为例外判别方式
台湾各地方法院行合议审判暨加强庭长监督责任实施要点 (民国 93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一 台湾各地方法院民、刑事庭法官分受之案件,依法令或其他规定,应行合议审判者, 应切实行合议审判程序。本要点第三点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九款所规定之事件,于分案前,应先经分案之庭长或审判长审核,如认有行合议审判之必要者,报请院长核定后,分案依合议方式审理。认为不必要者,则依轮分方式,交由法官独任审判。要点第三点第一项第十款案件或依前项交由法官独任审判之案件,如认有行合议审判之必要者,得报经庭长或审判长转报院长后行之。庭长或审判长认有行合议审判之必要者,亦得于征询法官之意见,陈报院长后行之。 院长认有行合议审判之必要者,亦得于征询庭长或审判长及法官意见后,命组织合议庭审理之。  
二 依前点行合议审判时,以庭长充审判长;无庭长或庭长有事故或无审判长时,以庭员中资深者充之,资同以年长者充之。  
三 下列民事事件,除依法行简易程序或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者外,为重
大案件:
(一) 因营建工程事件涉讼者。
(二) 因医疗纠纷涉讼者。
(三) 因海洋污染、工业污染、环境保护涉讼者。
(四) 因祭祀公业派下权涉讼者。
(五) 因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积体电路、电路布局、营业秘密涉讼者。
(六) 因国际贸易及海商事件涉讼者。
(七) 因保险契约涉讼者。
(八) 因劳动契约涉讼者。
(九) 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额逾新台币陆佰万元。
(一○) 其他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繁杂者。


世上没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会有成就,但你不要失败,失败还是会来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8 13:38 |
a216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您的解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08 17: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8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