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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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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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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申論題
題目: 甲為逃債,與乙通謀虛偽將其所有房地讓與乙,並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後乙因病去世,由其子丙繼承,丙辦妥登記後遂將房屋出租於丁,租期2年,並以此房屋向銀行戊貸款一千萬,甲知其丙之做為後,項法院主張丙.丁.戊之行為無效,請求塗銷登記,並返回房屋,丙.丁.戊均主張自己為善意第三人而否定甲之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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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09 17:57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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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申論題
這題跟88年司法官考試 類似
主要是債權相對性原則
租賃契約非讓與契約,本身僅存在債權行為,無物權行為。
本題丙將該屋出租於丁,租賃契約成立,不必再依民法第87條但書
主張租賃契約有效存在。再者,丙亦無法主張公信原則,蓋丙丁二人間
並無物權行為存在。
準此,丙占有該屋,無正當權源,丙非該屋所有人,且原所有人
甲亦非該租賃契約當事人,換言之,本件租賃契約當事人為丙、丁
二人。
綜上,原所有人仍為甲,故得主張民法第767第1項前段向丁主張該屋所有之返還。
最後,部分學者,主張得類推民法第425條,由甲承受該租賃契約,丁因而取得正當
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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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09 22:46 |
l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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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大大你好,謝謝您的解答,
那請問此題當中戊為什麼可以不用塗銷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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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10 15:0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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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此題當中戊為什麼可以不用塗銷抵押登記?
妳題目沒提及戊是否有抵押權登記,我想應該是漏打,或者題目
偏向丙戊借貸契約有設抵押權,本題就以戊有設抵押權來論。
按民法第758條之1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
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
之不實而受影響,是為公信原則。
前面甲乙丙關係之論述就省略
戊得主張善意信賴該屋之所有人為丙,故設定抵押權依上開規定,
而為有效。從而,甲不得向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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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10 19:40 |
la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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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大大你好,
非常感謝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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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11 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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