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22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竹林中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程序法]授益处分与非授益处分的例子
请问前辈
因文意上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3 23:04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授益处分与非授益处分规定在行程法117~126
(一)授益处分: 主要是对当事人有益处的处分,例如:行政机关通过建筑执照之核准
延伸的观念是
(1)违法授益处分之撤销: 行程法117+信赖利益保护(120)-->得由原处分机关,上级机关,诉愿机关或行政法院撤销
(2)合法授益处分之废止:行程法123 +信赖利益保护(126)-->仅得由原处分机关为全部或一部之废止

(二)非受益处分:相对于受益是对当事人不利益的处分(行程法122)例如: 征兵处分
若是行政机关做成征兵处分又称为"下命处分"
  但是行政机关做成免征处分则称为"形成处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4 12:40 |
keitali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上面的大大热心解惑!!
所延伸出来的观念对新手也很有帮助!
再度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7 17: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15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