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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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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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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民法选择题问题
请问前辈

1.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但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此学说上称为: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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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竹林中在2010-04-23 20:4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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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12:52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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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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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士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但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此学说上称为: a.地上权 b.袋地通行权 c.地役权 d.特殊地行权--------ans: b

请问这不属于地役权吗? 袋地通行权于当事人双方应如何可成立呢?
个人见解:
此题乃为民法第787条之袋地通行权之定义!
99年2月新修民法第851条之地役权定义:称不动产役权者,谓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通行、汲水、采光、眺望、电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为目的之权。

地役权与袋地通行权是完全不同的定义(虽然好像很类似,但只要有法律明定,就无法类推适用)


2.下列何者不属于我国现行民法中所定之相邻关系?
a.袋地通行权 b.采光权 c.余水给与请求权 d.越界建筑

请问采光权是否为地役权?
个人见解:地役权之名义为99年2月修法前之名称,而99年2月修法后,依民法第851条,采光权为不动产役权之一种!此题应为99年前的考题,故当时并无认为采光权与地役权任何相关,但实务上却常常会「采光权」无法适用那一法条,故才有修法之情形!
故此题仅是考民法物权第二章不动产所有权之土地相邻相关,与第五章地役权(现修为不动产役权)「以特定便宜之用为目的之权」,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什么是越界建筑及余水给与,各属于何种权?
个人见解:其为土地相邻关系之一种,越界建筑详见民法第796、796-1、796-2条、余水给与详见民法第7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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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15:41 |
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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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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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sudehui您这么详尽的解说,我清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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