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4-14 13:34 發表的:
還有一個機關我也瞞...監理處,有次我跟我朋友去驗車,整個流程下來
只能說:不當連結就算了,受理承辦人還一臉不肖!!
我只能說是否申請釋憲!!
其實我覺得每個機關是否都要另設一個不相干的組織,設立一個監督委員會
而社會公益者與法學教授及專業之社會人士組成,每年2次招開公聽會,將
各機關半年以來之執政績效公佈於大眾!!用娛論的力量~~其實別小看娛
論的力量,有些法院判決書會受到社會公論的影響!!
台灣的公務員當然也有很熱心,真正為民服務的。但大部分的公務員都是像你所說得那樣。
其實我對考試院提出的考績法(10年累積3丙等免職)的修法很有意見,不要說3%,20%
我都還覺得太少。我覺得人民沒有義務用血汗錢來供養一個不做事、甚至歧視依法申請案件
的民眾,已經是21世紀的民主時代,還不認為自己是『公僕』身份,而自認為自己是『官』
的人。
我覺得考試院提出的3%由主管來打考績決定去留是一個不公平的政策,在民主國家,我認為
不但選總統、選縣市長、鄉鎮市長等那些高階公務員要民主(直接民選)以外,就連基層
公務員也要回歸真正民主,以他的服務態度來決定他的問卷調查,他的問卷調查決定他的去留。
例如人民依法申辦案件,申辦完成後都可以填寫一份問卷調查(類似上警政署網站申訴後他都
會要你寫問卷調查一樣),申辦一個案件只限於填寫一次問卷(防止有人想陷害該公務員),但姓
名電話等資料一定要留下真實資料(留假資料視為無填寫),且只限於確實有申辦過該案件且
與該公務員有接觸過的人填寫,事後由專人(隸屬於司法院的第三人)電話確認(例如問當事人『為
什麼會給他那麼多負評?』、『他哪裡不好?』等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目的也是防止有
人想陷害該公務員)。如果該公務員負面評價3年內達到一定百分比的話,他就必須走人!公務員去留由人
民決定更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