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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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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申論一題---遺產分配
甲有子乙、女丙、女丁,妻則亡故,丙嗣與戊結婚,但丙、戊婚後感情不合,關係勢如 水火,丙多次將其與戊感情不合之事,告知密友庚、辛,因庚、辛均主張丙、戊離婚, 丙乃於 92 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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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7 12:34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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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98年身心障礙特考的考題(法制/財稅行政)
我忍不住要抱怨一下,「委請知悉丙、戊於該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為離婚證人」這句是在搞甚麼鬼阿!?出題老師也限定要身心障礙才能出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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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6 19:40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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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寒窗問拾得 於 2010-03-06 19: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是98年身心障礙特考的考題(法制/財稅行政)
我忍不住要抱怨一下,「委請知悉丙、戊於該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為離婚證人」這句是在搞甚麼鬼阿!?出題老師也限定要身心障礙才能出題嗎!?
出題老師也限定要身心障礙才能出題嗎!?
小心你被告
1.如與事事相符--洩漏國家重大祕密表情
2.如與事事不符--加重誹謗表情
我想「委請知悉丙、戊於該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為離婚證人」,應是知悉丙、戊離婚內情的意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7 08:13 |
wings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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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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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以為離婚證人?是指有離婚證人嗎?
不過已辦妥離婚登記,應是已經離婚登記,應是指已到戶政機關確定登記離婚了(所以應該是指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吧?戶政機關的人沒那麼的……笨吧!)
第一題的答案很難確定,因為以為是文言文的寫法,可是文法有誤,不懂。

第二題的話…雙雙亡故,無法確定其先後順序的話,推定同時死亡,則甲、丙遺產互不均分
若是丙離婚未成的話~
甲之遺產由…妻、乙、丁、繼承(各分800方),其妻亡故(乙丙丁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但丙已過世無子女,所以由乙、丁均分400萬)
所以甲之遺產…乙、丁各得1200方
丙之遺產由…由甲妻、戊繼承各得60方(其甲妻亡故,由乙、丁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各得30萬)
所以丙之遺產戊得60萬、乙丁各得30萬

若是丙離婚確定成立的話…
甲之遺產由…同上述
丙之遺產由…甲妻得(但應甲妻已亡故,所以由卑親屬乙、丁代位繼承,各分60萬)
所以丙之遺產乙、丁各得60萬

這是我自己想的~~才剛上課沒多久,只是大概這麼推斷~~不知對不對~~歡迎大家指教~~
錯一定要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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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3-08 09:27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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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情緒話講完了,擬答還是要寫一下,就好像考場上心裡面再怎麼問候出題老師一家老小,也不能繳白卷跟自己過不去。

1.第1題的考點,假如我沒猜錯,是在考證人的簽名是否也必須在場見證離婚協議書的簽訂才算數,這邊實務的見解是可以不必在現場,但要能夠證明有離婚的合意,不過題目已經寫明有離婚的合意,且該合意為庚、辛所知悉(姑且假設我對那段火星文的理解沒有錯吧),所以本案離婚是有效的

第2題的話,建議樓上可能要留意一下代位繼承的條文,必須是1138條第1順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有適用。個人擬答如下:
2.1.甲之遺產
2.1.1.甲妻:X(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2.1.2.丙:X(不符同時存在原則)
2.1.3.乙、丁:OK(第1138條第1款)
2.1.4.小結:乙、丁各得1200萬

2.2.丙之遺產
2.2.1.戊:X(婚姻關係已消滅)
2.2.2.甲:X(不符同時存在)
2.2.3.甲妻:X(不符同時存在)
2.2.4.乙、丁:OK(第1138條第3款)
2.2.5.小結:乙、丁各得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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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8 19:30 |
wingsyu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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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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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說的沒錯~~
中午的時候又想到~~
丙之死應該是乙、丁順位繼承~

甲之死,配偶早已死的話是無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1138條所規定之繼承人,其中並無配偶,甲之財產直接均分給乙丁才對~~

發現法學真得很難~~~
ps:其實我也是這兩天才上到繼承的,所以對代位繼承一直有一個疑問~~就是配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3-08 21:25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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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2樓的說法,關於丙遺產的部份,乙丁可以獲得各60萬,但是並不是因為代位繼承權,而是直接根據1138條第三款規定,就在法定繼承人之列了。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12 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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