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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释617刑235练习
1,阿强年15宅男一位,某日上网找到一个中央大学何教授的教学网站,好奇之下,下载一些动物和人的性交图案,正在研究阅读时为其父甲发现,甲以被害人地位,要求何教授必须赔偿10万元,否则将报警.试问,甲的要求是否何理?甲有无刑责?
2,阿强年16宅男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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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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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甲的要求是否何理?

因阿强未满18岁在医学或生理上猥亵物品对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在他们的性知识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能会使他们有错误的性观念,进而使其成长受到妨碍。
但何教授放至性交图案,用于教学网站教学使用本应符合正当性,若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传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之行为。可能构成235散布猥亵物品罪。

二、甲的要求赔偿10万元,否则将报警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304条第1项之强制罪。

甲的要求赔偿威胁报警为手段,要求何教授支付其无义务支付的金钱,该当于胁迫他人行使无义务之事,且其手段虽然正当,但手段与目的之间显然欠缺正当性,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主观上也有强制罪之故意,又没有任何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甲的行为成立304强制罪

2,
主张有绝对禁止其散布
对于杂志有一本一本封装套好并加警语,本案中「雄风杂志」文字内容无对禁止之资讯,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避免一般人之见闻。而有告知未满18岁不得购买,而阿强尚未购买成功,不得当为证人,即不构成犯罪

3,
阿强未满18岁某些行为,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下。
将相片放至特区,依题示不清楚若书店的行为有贩卖之行为,该当235
若公然陈列供人观览,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公然状态,使猥亵物品流传于社会公众,以该当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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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8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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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宪法的第三人效力?
刑法235的定义:释617软蕊或硬蕊?(通说)
              少数说:性自主权,不是不确定的善良风俗(日据时自由恋爱等于娼妓,40年前自由恋爱社会渐接受,子女自主)
1.2,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冲突?宪法的第三人效力:两个基本权的冲突下,法律为界限(德国)
刑法235,通说下有民法184I后的问题(或18,193,195)VS10万元的财产权被304?
同1.1,进来后判断谁受保护,结论就不一样.
2,同1.1,则雄风算是硬蕊或软蕊?题旨行为,算前者有235,算后者无235.
  但按少数说,则刑235违宪,则根本不违法.
  宪法最上性:刑法退让?刑诉也退让.
3.1宪法基本权的主体行为能力与普通法不同?
  单纯表意自由?
  不穿衣?
3.2回到1.1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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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9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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