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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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柏檜: 我建議你還是去補習班聽老師的講解比較好~~~強烈建議 1.先不論329與釋630,要論加重結果犯必先論17條,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客觀預見可能性" 本題中甲將丙推一把,至丙死亡,雖然具備條件因果關係,但是客觀來判斷並非推人一把就會致人死亡,所以重結果不能歸屬於甲 甲只能依329條,成立強盜罪(刑法可不像國小1+1那麼簡單,而是要依據各案,依照法條來與以審查,避免造成誤判,侵害人權)
2.丙的刑責為何不論,但是防衛過當的效果為何??得減免其刑,試問:防衛過當而阻卻其罪責,那麼罪名就不成立~~既然不成立,如何減免其刑呢??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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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1 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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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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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2-11 17:47 發表的: 回應柏檜: 我建議你還是去補習班聽老師的講解比較好~~~強烈建議 1.先不論329與釋630,要論加重結果犯必先論17條,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客觀預見可能性" 本題中甲將丙推一把,至丙死亡,雖然具備條件因果關係,但是客觀來判斷並非推人一把就會致人死亡,所以重結果不能歸屬於甲 甲只能依329條,成立強盜罪(刑法可不像國小1+1那麼簡單,而是要依據各案,依照法條來與以審查,避免造成誤判,侵害人權)
?? 嗯!那丙就是該死了, 還是應該歸責於玻璃門的店家?? 還是有外力超越甲推丙的因果呢?? 請幫晚輩解惑,丙到底為何而死,誰該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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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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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2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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