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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当因果关系论,乙之死与甲之行为,两者之间显有相当因果关系,且依客观归责理论,乙之死,仍是甲创造了不被容许之行为,且实现了该风险结论:乙犯了刑法271条,普通杀人既遂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0-02-09 21:50 发表的 : 可以用概括犯意吗?是小女突然想到的,因为前后行为都是基于杀乙的犯意所为之行为自言自语,可以不用理我…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09 22:13 发表的 : 印象中有三种解法:1.风险实现说:前部分行为导致后部分行为......云云2.概括故意说:两部分行为基于杀人的概括故意......云云3.二行为分开说:认为前行为不必然会导致后行为,为重要之因果历程错误.......云云实务采概括故意说,通说采风险实现说,陈子平老师采二行为分开说。这是基本题型,详细内容,参考书或教科书应该都有说明的很清楚,在这里小弟偷懒就不详述了。对了,三种解法中,前面两种的答案都是杀人既遂,第三种解法是杀人未遂+过失致人于死+遗弃尸体未遂罪。
下面是引用 hannsg 于 2010-02-06 20:17 发表的: 我想请问一个刑法问题甲以杀乙的意思,将乙捅数刀,而乙竟未死。甲以为乙已经死去,而将乙丢入河中,却导致乙因而逆死,请问甲该当何罪?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02-10 18:21 发表的 : 很显然的甲成立刑法271普通杀人罪。不过这题的争点应该是于甲将乙丢入河中,何罪论吧!提示中甲在乙未死而丢入河中,而离开导致乙死亡还得成立294违背义务遗弃罪喔!若甲杀乙确定已经死亡的话,则不成立294喔^^不过两罪竞合论,单一行为法条竞合成立271杀人罪若有错误!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