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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當因果關係論,乙之死與甲之行為,兩者之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依客觀歸責理論,乙之死,仍是甲創造了不被容許之行為,且實現了該風險結論:乙犯了刑法271條,普通殺人既遂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09 21:50 發表的 : 可以用概括犯意嗎?是小女突然想到的,因為前後行為都是基於殺乙的犯意所為之行為自言自語,可以不用理我…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09 22:13 發表的 : 印象中有三種解法:1.風險實現說:前部分行為導致後部分行為......云云2.概括故意說:兩部分行為基於殺人的概括故意......云云3.二行為分開說:認為前行為不必然會導致後行為,為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云云實務採概括故意說,通說採風險實現說,陳子平老師採二行為分開說。這是基本題型,詳細內容,參考書或教科書應該都有說明的很清楚,在這裡小弟偷懶就不詳述了。對了,三種解法中,前面兩種的答案都是殺人既遂,第三種解法是殺人未遂+過失致人於死+遺棄屍體未遂罪。
下面是引用 hannsg 於 2010-02-06 20:17 發表的: 我想請問一個刑法問題甲以殺乙的意思,將乙捅數刀,而乙竟未死。甲以為乙已經死去,而將乙丟入河中,卻導致乙因而逆死,請問甲該當何罪?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2-10 18:21 發表的 : 很顯然的甲成立刑法271普通殺人罪。不過這題的爭點應該是於甲將乙丟入河中,何罪論吧!提示中甲在乙未死而丟入河中,而離開導致乙死亡還得成立294違背義務遺棄罪喔!若甲殺乙確定已經死亡的話,則不成立294喔^^不過兩罪競合論,單一行為法條競合成立271殺人罪若有錯誤!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