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3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诉再审练习
甲被乙撞伤,经法院判决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21:4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被乙撞伤,经法院判决确定后,甲因伤致死,检察官可否再起诉,或再审或非常上诉?

一.再审及非常上诉乃经判决确定之下,乃具有形式及实质确定力而不可为声明不服
之下.另制定出救济之制度,也不受判决拘束力、确定力及执行力之影响:以为求保
障人民于宪法16条23条,于实质正当之法律程序受公平之审判之原则,并兼顾发
现真实者之特种声明不服。
1.且再审所开启之原因乃针对判决确定后发现于事实认定有所违误:非常上诉乃经
  判决确定后发现原审于适用法律上有所违误构成为法判决者。
2.就大法官释字146解释理由书:刑事判决确定后,发见该案件认定犯罪事实与
  所采用证据显属不符,自属审判违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诉;如具有再审原因者
 ,仍可依再审程序声请再审。

二.就再审者对于本案所生之为被害人死亡之下,可否为再审提出之事由:
1.刑事诉讼法420条第六款:六、因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
受无罪、免诉、免刑或 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
2.所谓新正具一实务见解︰
(1)该证据于审判以纯在且未受审酌者,所谓未被审酌亦为法院已经受法院采纳但
   未予其为判断犯罪事实之依据:换言之,未受法院采纳者不得为再审之事由。
(2)除上述证据之新鲜性之外尚具有动摇判决结果之动摇性
(3)前揭所言:检察官所提起之证据不符合判决时所在且未予审酌之要件下,对于
   上诉本为无理由。

三.针对非常上诉而言:
(1)以学理上.非常上述予上述三审审理之范围因为相同
(2)为实务见解而言认为非常上诉之范围:除389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
   ,为违背法令。且非有379之事项一律许可提起(注:最高院29总会)然
   最高法院以另有新解认定不认用传统认定(注:最高院91/7次决议)
(3)又一题示:原审本为伤害罪(抑或重伤罪)之下乃是389判决不适用法则抑
   或适用法则不当之情形固可提起非常上诉
---->本题应该有外插非常上诉之部分齁(但是小的非常上诉不是怎么熟稔.如有错误请各
位先进纠正之)......p.s:想到再审.若是成功要赶快去买乐透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23:11 |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照院字1513号解释
甲伤害乙之犯罪,既经判决确定,嗣后乙虽因伤致病身死,仍为同一事实,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款「曾经判决确定者」为不起诉处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1-28 23:2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前后为同一案件:
1,即判力所及
2,如何解除即判力?
2.1重新起诉?刑诉260?(再审事由和此260是否一样范围?)
2.2再审:事实上的新证据,展新性,显着性
          实务:必须在原审时存在,故判决后发生,不算,不能再审         学者:此为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人民诉讼权.可以再审.
2.3非常上诉:为救济判决违背法令特别程序,原审判决时,并无适用证据法则不当的判决违法瑕疪,故不能非常上诉.唯为平衡真实和正义,宜例外就此种情形,得提起非常上诉.
2.4释宪:
.........
前后为不同案件:,无即判力问题,则可另起诉,审判.
.........
管见:
1,刑诉不宜和刑法同一认定犯罪事实范围基准.(此说改变太大)(唯同一案件,可以有区分)
2,刑诉和刑法同一认定犯罪事实基准,但应于刑诉260和非常上诉,再审事实中,就证据的新事实,予以放宽实务见解,即判力后发生原因事实,应可提再审.(采此说合目的且体系还在.)
3,采用民诉的即判力效力不及即判力时点后,发生之事实.(此说又回到1的行为时的问题)(原判决是针对撞伤行为,而致死情形,虽为撞伤行为所致,已判决,如何能及于之后的未能考虑情形?)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1 00: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7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