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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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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很特別的殺人罪
甲父已常年罹患疾病,甲為使甲父走的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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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2 19:30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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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我想問的是:依照第7條之規定,凡是本國人在國外犯三年以上之罪,我國之刑罰效力亦即於,但是外國對此行為不罰者(吸大麻~~通姦~~)不適用之;雖然安樂死在瑞士是合法的,但是甲基於犯意帶甲父上飛機(還在本國)之行為,是否屬"殺人罪之預備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03:19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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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第4條:行為之一部或結果是在本國發生,以在本國犯罪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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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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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03 03: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否依第4條:行為之一部或結果是在本國發生,以在本國犯罪論


小弟以為,第四條所指之行為乃構成要件行為,而行為人將被害人帶往國外,只有預備行為,故不適用本條。
不過272有罰預備殺人罪,行為人應成立本罪。




以上不負責任猜測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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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08:54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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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一下:題目寫到「不待甲父同意」,這樣的安樂死,在瑞士依然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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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03 09:1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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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覺得272是成立的.且是間接正犯

原因:
一.於是不待甲父同意-->不會是275
二.瑞士視安樂死之行為是合法的->僅適用瑞士的醫療人員
成為我國刑法8準用7.適用犯罪地不罰之規定除刑不除罪抑
或因為本國刑法16條前段成為欠缺責任之部分.....
三.甲運用國外醫療人員依據法律之不罰行為.達成272.(在
看有無16條禁止錯誤).或適用57十大量刑原則抑或59條審
酌其刑度
四.以上開在飛機上預備.將為既遂之補充關係

-------->以上僅為草民之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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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11:16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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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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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同意Q大所述
甲仍成立272,
合不合法,是正犯的阻卻違法事由,而非甲
甲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表情 此地不宜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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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3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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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看了q大的論述,我又回去翻了一下地之效力的樹狀圖,

我國人在國外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但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帶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是8準用7,本國人不是直接用7嗎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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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15:00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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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寒窗問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兩個醫生見證,及家屬同意,即可施行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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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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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03 15:5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回應 寒窗問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兩個醫生見證,及家屬同意,即可施行安樂死
請問這裡的家屬,不包含當事人(甲父)嗎?
如果不包含的話,可以想像一下那個畫面嗎?表情
甲父不停的喊,不要殺我,我不要死表情
而其他的人,一口同聲的說"就是要您死,早死早投胎"

還好這不是瑞士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3 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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