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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归责事由疑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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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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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归责事由疑问2
民1100:监护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执行监护职务。
民1109:监护人于执行监护职务时,因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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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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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1-02 09:49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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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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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100:监护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执行监护职务。
民1109:监护人于执行监护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致生损害于受监护人者,应负赔偿之责。
请问:依民1100与1109,「监护人于执行监护职务」其归责事由,应负「抽象轻过失」(民1100)?还是负「故意或过失」之责?
若可以的话,可否举例说明!
个人思考:
以法律之当然解释,民法第1109条之故事或过失,是包含民法第1100条之抽象轻过失之内容!
所以,推论
「监护人于执行监护职务」其归责事由,应负「故意或过失」之责!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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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13 17:56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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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没什么好争论的,民法中所谓善良管理人责任,
系指应尽其应尽之责任义务。例:医生
因此倘若监护人已尽其应尽之注意,仍不免发生之损害者,依民法1100条,负抽像轻过失责任。
若监护人并未尽其善良管理人之责任,而因故意或过失所产生之损害,当然以民法1109条,负「故意或过失」之责。
若有错误还请指教
[ 此文章被xox789uouo在2010-12-15 08: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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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12-14 09:43 |
nikonan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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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管理人→抽象轻过失(轻)
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注意→具体过失(中)
欠缺普通人应有注意→重大过失(重)
民1100:监护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执行监护职务。(应负抽象轻过失责任)
民1109:监护人于执行监护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致生损害于受监护人者,应负赔偿之责。(此赔偿责任是建立在监护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反面解释就是如果监护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不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有分过失责任(有过失才赔)、无过失责任(无过失也要赔),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为过失责任。以监护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应负的责任程度为抽象轻过失)
[ 此文章被nikonan在2010-12-14 23: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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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14 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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