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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sem 于 2010-01-03 20:38 发表的 : 20 甲误乙为其具有血缘关系之非婚生子女而认領之,其认領效力为何? A.有效 B.无效 C.得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B 想法:民法1070但书:有事实足认其非生父,可撤销 民法第1065条规定生父方得认领,因此若非生父,即与其法律构成要件不符,这样的认领行为自然无效。 又民法第1070条规定乃是反面解释 : 生父(确认有血缘关系)认领后则不得撤销 因为若无血缘关系应循认养的法律途径,而非认领(有一说认领乃非要式契约,认养则须书面并获得法院许可其中限制两者大不同) 下列网址有解释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ct/scv006.pdf 第 1065 条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第 1070 条 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后,不得撤销其认领。但有事实足认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