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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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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絕法律討論-活捉
曱於遊行時列名負責人,乙於遊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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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8 22:58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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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純法律討論.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8 22:59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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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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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18 22:58 發表的 絕法律討論-活捉: 到引言文
曱於遊行時列名負責人,乙於遊行前,喊活捉某大陸來台人員,而丙參加遊行時,亦有此喊話行為, 請問甲乙丙有無刑責?


小弟不懂刑分,所以隨便亂猜:

活捉→私自拘禁

教唆不特定人為之→煽惑犯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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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08:44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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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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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就在台中市圓滿劇場附近
胡市長幾年的作為,令台中市耳目一新而市民滿意度也不低
警察服務的效能也高,唯治安滿意度都在低檔

活捉
聽說叫活抓影像
有本事拿出實力
號召人民革命都可以
最討厭
拿不出說服力
就是光一張嘴
變來變去
不足道矣 表情


PS: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42355這件事不解決,明年我不投票(我支持 胡自強但不投票,反正也不差我的票)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12-19 09:3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19 09:2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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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觀察事不是真的有人去實行.若沒有的話.不會成立煽惑罪.....
因為喊"衝~衝~衝~"那個人都沒事了.....痾~~我再說啥勒 表情

---->以上僅為單純的回文.勿見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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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0:2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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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觀點:
行為地在台灣,雖是大陸人,有我刑法適用.如以兩岸人民條例來看,則政府是依法保護人民.
1恐嚇?不怕的一個人單獨行動,動用保護,有無恐懼的心理效果?
2煽?行為犯或結果犯?不需特定罪?對多數人喊?
3衝突中有車損或人傷?(看有無發展)
4言論自由之範圍,普通法-刑法為界.

...............
另一種觀點:
1捉敵國要員,大功一件.
2同大量攢錢,志在國家.不算污錢.
3將來說不定,功勛蔭及子孫.(享獎學金,升等,優先錄用...)

.........
法治國的法治還是政治力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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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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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19 12: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通常觀點:
行為地在台灣,雖是大陸人,有我刑法適用.如以兩岸人民條例來看,則政府是依法保護人民.
1恐嚇?不怕的一個人單獨行動,動用保護,有無恐懼的心理效果?
2煽?行為犯或結果犯?不需特定罪?對多數人喊?
3衝突中有車損或人傷?(看有無發展)
4言論自由之範圍,普通法-刑法為界.

...............
另一種觀點:
1捉敵國要員,大功一件.
2同大量攢錢,志在國家.不算污錢.
3將來說不定,功勛蔭及子孫.(享獎學金,升等,優先錄用...)

.........
法治國的法治還是政治力之下.



以上以非純法律討論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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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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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言論自由的具體判斷原則落實在刑法中的分際,還是要回到這個關鍵去平衡,到底有沒有產生實際上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如果有就算一言不發,只是一個眼神也該屬違反法所不容許的危險,如果沒有,就算他喊打喊殺,也只是一種法律所當容忍的行為而已!

管鍵是實際上到底有沒有危險,而且這危險屬於明顯而立即的類型!
具體的案例就是在黑暗的電影院中,在人群裡大喊失火,雖然知道入出口窄小,有可能造成人群慌張移動造成的危險,然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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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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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一下大法官們,政治問題不釋憲.
但不受理還是要說理由.這理由如何說呢?
2不然就沒看見,有記載當作沒有這一回事.票據法常用,票據上記載本法無規定者,不生票據上權利,或視為無記載.明明有字,卻沒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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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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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L的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想到有大法官解釋相關見解:釋字445
所以補充如下~~~

解釋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
、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
,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
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
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
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
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
,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
,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
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
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
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
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
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
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同法第十條規定限制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
代理人或糾察員之資格;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
請並經許可者,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
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
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
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
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惟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
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
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
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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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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